河南焦作,丈母娘偷偷给女婿买了一份保险,受益人写的自己,她每年交9095元保费,

阿柯说社会 2024-11-16 21:43:59

河南焦作,丈母娘偷偷给女婿买了一份保险,受益人写的自己,她每年交9095元保费,要交20年,过了5年,女婿才知道,他不同意继续参保,让丈母娘赶紧退掉。丈母娘只好去退保,可保险公司不给退,丈母娘告上法院,法院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环球网)

王兰看身边的朋友们买了各种保险,听她们说了各种好处,不禁有些好奇,于是,闲来无事也会多问上几句。

2017年的春天,王兰决定给女婿李峰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她想着,这样一来,万一李峰真的遭遇了不幸,至少在经济上还能有一些保障。

思来想去,王兰瞒着女婿,自己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她将李峰列为保险人,自己则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

而王兰每年要交9095元保费,一直要交到到2037年4月1日,也就是要交20年。

就这样,王兰签订了合同,还交了9095元。

王兰觉得先不告诉李峰,这也是为了他好,他应该不会有什么想法,反正也是自己出钱。

合同签订后,某保险公司还给王兰打电话进行了回访,确认了她购买保险的相关事宜,奇怪的是,他们没有对李峰进行回访。

此后,王兰从2017年到2022年,默默的交了5年的钱。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李峰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了丈母娘给自己投保的事情。

李峰觉得很别扭,丈母娘啥意思啊?这是不盼着他好,什么重大疾病,那都是得了就得死的病,好家伙,受益人还写的她自己……

更让李峰生气的是,这种事情丈母娘不应该先问问自己同不同意吗?本来就是应该由自己做决定的事,她怎么能擅自做主。

于是,李峰和丈母娘说,他不同意买保险,也不愿意继续参保。

王兰心里很不是滋味,她觉得自己也是一片好心啊,没想到闹到这种地步。

王兰见李峰态度坚决,她也不敢再劝,只好算了一下这几年交的钱,一共是54570元。

然后,王兰去找某保险公司想让他们把这5万多块钱退回来,但是,对方称不能退已缴纳的保险费。

王兰见对方不退,也是无计可施,这事弄的,女婿那头不同意,而这头又不退钱,那可怎么办?

于是,王兰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已经缴纳的54570元费用。

1、王兰没有经过女婿李峰同意,给他购买保险,合同有效吗?

《保险法》第11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王兰在女婿李峰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投保重疾险,受益人写的自己名字。

而后,李峰得知后,他表示不认可这份保险合同,他也不同意继续参保。

签订合同应该遵循自愿原则,也就是说,王兰要告诉李峰投保事宜,并征得他的同意才行。

但是,王兰瞒着李峰,另外,某保险公司事后也未追认。

因此,此合同不是李峰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合同无效。

2、王兰和李峰是岳母和女婿的关系,二人之间不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王兰和李峰,是丈母娘和女婿的关系,在法律上不属于有抚养、赡养或者有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或者近亲属。

所以,某保险公司没能拿出证据,证明他们在给李峰投保时,是经过李峰同意的。或者证明李峰追认过该合同的。

因此,王兰对李峰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也就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合同应该是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而王兰没有经过李峰同意,就给他买保险,那肯定是不行的。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法院认为,因为保险合同无效,某保险公司因合同取得的保费,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没有尽到核准义务,而且,在事后回访也没有找李峰进行核实确认,存在过错。

所以,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合同无效后返还保险费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退还王兰保险费54570元。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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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1-17 08:57

    浪费法律资源,明知不合规,还坚持交易,还坚持不退钱,无非就是讹一个就赚,全输了不亏。法律是惩治混蛋的,不应该是擦屁股的。

    格格巫 回复:
    对,应该就不法行为进行处罚。不能只是纠正 ,不然完全没有违法成本。
  • 2024-11-19 09:59

    瞎胡想,有些可能也跟吓人呐

  • 2024-11-17 22:13

    天下最不要脸的就是保险公司

  • 2024-11-21 09:07

    你这算啥?我岳母还偷偷给我买了份400万的死亡险,受益人是我岳母,也就是说我死了她可以得到400万赔偿,恐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