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初,纪登奎曾对胡耀邦说:别和讲那些大道理,分田单干不符合集体主义的原则,

啸火谈明星娱乐 2024-11-01 10:54:39

改革开放初,纪登奎曾对胡耀邦说:别和讲那些大道理,分田单干不符合集体主义的原则,不合宪法。胡耀邦说:不合法的我们可以使它合法起来!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 在正确的路线下,农民家庭承包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家庭承包制由落后边远地区扩展到发达地区农村,进而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的农村生产队;土地承包的期限由一年、三年、十五年、三十年扩展为“长期不变”;合约的责任从联系产量开始,逐步演变为联系土地资产。农民家庭承包责任制不断得到更高规格的合法承认:从基层的秘密存在,到地方政府的承认,到中共中央政策文件的肯定。最后,2002年,中国人大通过了《农地承包法》,确立了农户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按照这部法律,全部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都长期承包给了农户; 土地改革完成后,我国农村面临着两极分化和互助合作的重要课题。1956年,当苏联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暴露出种种弊端时,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高瞻远瞩,提出了“以苏为鉴”的口号,号召全党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在这一正确指导思想的引领下,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一个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便是如何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组织起来,共同踏上社会主义道路。1953年2月,党中央对1951年12月试行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进行了细致的修订,并正式颁发实施。该决议明确要求,在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要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初级农业合作社。 当时,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对工业发展构成了严重制约。在探讨农业发展路径时,曾有人提出是先机械化还是合作化的问题。经过深思熟虑,党中央认为在当前条件下,先行机械化再行合作化并不切实际。因此,增加农业生产只能依靠农业合作化的道路。1953年4月,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召开,邓子恢在会上明确指出:党在农村的任务是领导农民走上组织起来的道路,通过互助合作、共同上升、大家富裕的方式实现农村发展。他强调,互助合作运动必须采取稳步前进的方针,绝不能急于求成。 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中农和富农的问题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苏联在大规模实行农业集体化时,农村中的阶级构成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然而,苏联却未能及时注意到这一变化,仍然坚持依靠贫农来推动农业集体化,结果导致了与中农之间的矛盾激化。为了吸取苏联的教训,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党对农村阶级状况进行了深入分析,看到了土改后不少贫农已经上升为中农,中农已占农村总人口的60%的实际情况。 基于此,毛泽东将中农细分为上中农和下中农,并进一步将下中农分为新中农中间的下中农和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同时,新的中农中已经有部分上升为富裕农民,不再被视为依赖对象。因此,贫农和下中农一起占农村总人口的约60%-70%,这一分析成功解决了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党在农村地区依靠谁的问题,确保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顺利进行。 农业合作化实质上是对土地利益的深刻调整,其推进的力度和速度必须与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协调。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我们充分利用了典型示范和国家援助的方法,让农民亲身感受到劳动互助发展生产的优越性。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我们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按照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循序渐进的三个步骤,逐步培养农民的集体劳动习惯,吸引他们自愿入社。通过这种方式,我们逐步扩大了集体财产和按劳取酬的比例,最终实现了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赢得了广大农民的支持。这也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能够迅速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民是发展农业生产的主体,他们既有小私有者的特性,有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同时作为劳动者,他们又有通过劳动互助进行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以获得最大利益的需求。1951年公布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对此也有清醒的认识,指出我们既不能忽视和挫伤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又要提倡和发挥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然而,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我们曾一度夸大了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要求农民将刚刚获得的土地转交给集体,这需要一个逐步提高认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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