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为了方便父母帮忙接送女儿上学,把父母接到自己家居住。6年后,女子一家

米粒侃社会 2024-10-22 17:48:12

北京一女子,为了方便父母帮忙接送女儿上学,把父母接到自己家居住。6年后,女子一家三口侨居海外,父母依旧住在这里。父亲去世后,女子认为母亲处理遗产不公,她要求母亲从自己家里搬走,却遭到了母亲的拒绝。女子将母亲告上法庭,可法院的判决结果让女子傻眼了。

(来源: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父亲病重,王芬心急如焚的请了假,从国外赶回家中,送老人最后一程。

处理完父亲的身后事,母亲把他们姐弟3人叫到了一起,商量遗产分配的事情。

母亲说:“小芬,你家的日子过得最好,这钱你就少拿点的,其他的都给你弟弟和妹妹吧。”

王芬有些傻眼,自己家条件再也好,也是自己和丈夫两个人努力工作得来的,并且这些年,自己对家庭的贡献是最大的,自己的房子给父母住着,平日里,孝敬父母,也是他们给的最多。

王芬对母亲的偏心多少有些失望,其实在这之前,她一直都是很感恩父母对自己的帮助。

2002年,她和丈夫的事业刚起步,女儿上小学,家里没人照顾,他们跟父母说后,父母二话没说,答应帮他们接送孩子上学。

当时父母住在郊区,来往非常不方便,他们就把父母接到了自己家的三居室共同生活居住。

这样一来,父母帮他们接送孩子,他们负担老人的生活费,一家人互帮互助,日子过得和和美美的。

2008年,因工作调动,王芬一家三口前往国外居住生活,但是这套房子,他们依旧留给了父母居住。

2010年,父亲去世,王芬本以为母亲会公平对待他们姐弟3人,可每每想起母亲的那句话,她心里就很不是滋味。

她在乎的并不是这点遗产,而是母亲处理事情的不公。

母亲给不给是一回事,自己要不要又是另一回事了。

没有在家里多待,处理完事情后,王芬再次去了国外。只是她和母亲,除了隔着千山万水外,彼此之间也生了嫌隙。

之后的十多年里,王芬跟母亲的联系少了,双方的嫌隙渐渐变成了积怨。

而母亲一直都住在王芬的房子里,还请了保姆照顾她的起居生活。

2023年,王芬联系母亲,希望母亲从自己家的房子里搬出去,她给出的理由是:自己退休在即,将要回国生活,需要一个住处。

可没想到,母亲却直接拒绝了王芬的要求。

年近90岁的张老太表示:自己在这套房子里居住生活了20多年,如今自己行动不便,出入需要依靠轮椅,自己以前的老房子位置偏远,面积狭小,没有无障碍设施,不具备搬家条件。

王芬见母亲迟迟不肯搬出去,一纸诉状,将母亲告上了法庭。

1、王芬说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母亲从自己的房屋内搬走。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王芬提出了三点理由,要求母亲搬走:

一、案涉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的,产权也登记在自己名下。

二、母亲并非没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母亲在退休前单位曾分配了一套住房给她,父母在搬到自己家之前,一直在这套房子内居住生活,这套房子目前处于空置状态。

三、自己已经年近法定退休年龄,也属于老人,自己的子女也已经成年,为了回国后生活便利,自己需要这套3居室。

2、张老太却认为自己不具备腾房条件,王芬对自己有法定赡养义务,自己可以不搬走。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张老太说自己名下的住房已经闲置20多年,属于老旧小区,房屋内狭窄,并且位置偏远,不便就医,且无障碍设施,自己年近90,靠轮椅出行,自己需要住在熟悉的环境内,因此不具备腾房条件。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法院认为王芬作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占有人返还房屋,但是该请求条件应当以占有人构成无权占有为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张老太和王芬系母女关系,王芬对母亲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张老太居住在女儿的房屋内,不构成无权占有。

法院查明,张老太名下的那套住房,无论是面积、位置或者基础设施等情况,均不适合高龄老人独自居住。

另外,老人在王芬的房子里已经居住十余年,对周边环境已经熟悉,突然改变居住环境,会对老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法院认为老人不具备腾房条件。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芬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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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22 18:55

    其他的儿女呢? 他们就不负责赡养老人了吗?

    有机咖啡爱好者 回复:
    这个就是人性的肮脏龌龊,相信你的父母,养育之恩大于天,所以女婿女儿就得要吃亏,反正你们承受得起。
  • 2024-10-23 00:10

    唉,把房子卖了,自己拿钱再买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