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白干了?”'广东深圳,一男子发现妻子出轨牌友后,遂与其分居30多年,在此

沛山评生 2024-10-14 17:03:16

“17年白干了?”'广东深圳,一男子发现妻子出轨牌友后,遂与其分居30多年,在此期间,男子又找了一位女保姆照顾自己,两人同居在一起17年。而后,在男子临终之际,立下遗嘱将身后3套价值4000万元的房产赠予保姆,岂料,男子的妻子在知晓后,认为保姆没有继承资格,对此,两审法院有不同的观点。 (来源:深圳中院) 事情是这样的,张松林和马如燕系夫妻关系,两人在上个世纪70年代结婚组成家庭。最开始那几年,二人的关系如胶似漆,陆陆续续迎来了他们的5个孩子。 但不知从何时起,马如燕却迷恋上了打麻将,经常不着家,就连晚上也是时常彻夜不归。 即便张松林对其苦口婆心地劝导,但马如燕依然我行我素。 张松林别无他法,也就只能一直这么忍着。 然而让张松林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马如燕不仅仅是打牌那么简单,其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竟然撞见了她同男牌友之间的不轨关系。 张松林对此愤怒不已,当即同马如燕提出了离婚。 但当时因为离婚牵扯的东西繁琐,而且他们膝下还有5个孩子,所以张松林只能选择先同马如燕分居。 就这样,随着岁数的增长,两人也逐渐老死不相往来。 后来,张松林所在的老家村子被划入了拆迁范围,他因此幸运地分得了3套总面积达300多平方米的房子。 虽然有了巨额的财富,但张松林的内心却日渐空虚,因为在马如燕的挑唆下,他的5个孩子同他往来减少,甚至最终断绝了来往。 直到张松林52岁那年,李秀英的到来为其生活增添了一丝曙光。 李秀英原本是张松林雇佣的一名保姆,虽然她相貌平平,但平日里干活手脚麻利,不仅将家里打理的井井有条,更是对张松林关怀备至。 两人一来二往,渐渐看对眼儿,一次酒后有了亲密关系,随后便开始同居,以夫妻之名相伴 17 载。 17年后,张松林决定要给李秀英一个名分,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一审未予判离。 待张松林提起上诉时,他又突发重病,生命垂危,虽然二审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但在判决生效前,马如燕又提起上诉,张松林在此期间不幸离世。 这样一来,马如燕及5名子女以张松林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自然继承了其身后价值四千万元的3套房产。 对此,李秀英则当然不愿意了。原来,就在张松林离世前,其曾两次立下遗嘱,明确表示其将身后的3套的房产留与李秀英。 所以,李秀英认为其才是这3套房产的所有权人。 于是,李秀英一纸诉状将马如燕给告上了法院。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又应如何评价呢? 1、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即两人解除了婚姻关系,那么马如燕还有继承房产权利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三)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张松林在第二次离婚判决生效前突然离世,离婚诉讼终结。 从婚姻关系的角度来看,在离婚判决未生效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仍然存续。 所以马如燕也当然具有继承张松林财产的权利。 2、庭审中,李秀英拿出两份遗嘱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根据《民法典》第1123之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李秀英据此认为,其拿着的遗嘱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故这3套房产理应由其继承。 对此,马如燕则不认可上述的观点。 马如燕认为,这3套房产来源于老家祖屋的拆迁,在其与张松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于这3套房产应为共同共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 也就是说,张松林在未经马如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这3套房产进行处分的行为,理应归为无效。 对于涉事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马如燕和其5名子女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一审院方经对本案综合审理后认为,李秀英同张松林实际上具有同居行为,且李秀英对张松林照顾扶养颇多,又留有遗嘱,应当享有继承房产的权利。 最终,一审法院将该房产分为三份,由李秀英、马如燕及其子女各自继承一套。 对于一审的结果,双方均不服判,遂提起了上诉。 3、二审审理后进行了改判。 李秀英认为,这3套房产均是张松林的个人财产,同马如燕无关,张松林有权处分其财产,所以其立下的遗嘱合法有效。 此外,马如燕及其子女也未对张松林履行过任何扶养赡养义务,他们无权继承张松林的身后财产。 马如燕表示,张松林在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秀英存在不轨关系,李秀英对其已婚且有子女的情况系明知。 两人之间的此种行为已经违背了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所以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 张松林立下遗嘱将房产留与李秀英,理应无效! 二审院方综合全案,认可了马如燕的观点,最终改判3套房产均由其及子女继承。 对此,你怎么看?(文中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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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15 07:11

    二审法院判决违背了死者遗愿,违背了公序良俗,非常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