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还算是人吗?”广东中山,女子再婚后邀请女儿到家中玩耍,谁知再婚丈夫竟然强行和

小鲨看法 2024-10-13 00:31:45

“这还算是人吗?”广东中山,女子再婚后邀请女儿到家中玩耍,谁知再婚丈夫竟然强行和女儿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并致年仅14岁的女儿怀孕,后去医院检查时,才发现已怀孕32周了。女子得知后气得直接报了警,最终致再婚丈夫获刑13年半。之后,女子带着女儿做了引产,并陪伴着女儿治疗,然后陪着女儿将再婚丈夫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可法院仅支持了30%。

(来源: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李女士与丈夫离婚后,女儿小雅由丈夫抚养,李女士则独自来到广东中山打工,期间认识了男子马某。

后来,李女士与马某结了婚,二人在工作的地方附近租了套房子,开始了新的生活。

2年前的一个暑假,正在上初二的14岁女儿小雅与李女士打电话,说想妈妈了。

李女士已经有很长时间没见过女儿了,所以便邀请小雅到中山来玩耍,正好房子大,有住的地方。小雅欣然同意。之后,李女士为小雅买了火车票。

在小雅来到李女士的住所后,李女士便利用节假日,经常带着小雅出去玩耍,而平时小雅就在家写作业。

可万万没想到,李女士的再婚丈夫马某,竟然利用李女士上班期间,强行与小雅发生了关系。完事后,还拍了照片威胁小雅要保密。

小雅对此感到十分害怕,但也不想因此自己而让李女士为难,所以一直没有告诉李女士,期间马某又一次和小雅发生了关系。

之后,马某因为工作的调动去了佛山,而小雅也因为要上学,提前回了贵州老家。可是小雅回到老家没多久,身体就出现了不适症状,但小雅隐藏得很好,家里人一直没有发现异常。

直到8个月后,小雅的肚子越来越大,家里人才发现异常,带着小雅去医院做了检查,结果显示怀孕已经32周了。

父亲气得质问小雅到底是怎么回事,而小雅因为害怕,不得不将被马某性侵一事说了出来。父亲得知后立即打电话质问李女士,而李女士在得知女儿被马某性侵怀孕后,气得直接报了警。

之后,李女士陪着小雅做了引产手术。李女士对此十分自责,觉得是自己害了女儿。

半年后,法院就马某性侵小雅一案作出了判决,认定马某性侵14周岁的小雅,构成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可是马某不服,还辩称和小雅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并没有强迫,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时小雅已经年满14周岁,所以不属于幼女,但仍属于未成年人。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条第1项规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马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然而,刑事判决只是正义的一部分。对于小雅来说,这场噩梦并没有随着马某的入狱而结束,她在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创伤后,至今仍处于休学状态。

今年6月,在李女士的协助下,小雅将马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因引产和治疗产生的费用,以及学费,合计107333.1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马某性侵小雅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凿。

另外,根据小雅提交的医疗诊断报告显示,小雅此后常常做噩梦,甚至被吓醒,精神状态濒临崩溃,这也导致了小雅不得不休学在家休养。

因此,马某的行为与小雅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通过小雅提交的费用清单,并结合了案情,判决马某应当赔偿小雅3.1万元。

有不少网友表示,为什么才赔偿3万元,这光精神损失费都要5万了,难道在这个中间小雅还有过错?

还有网友不理解,这个赔偿是拿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来赔偿吗?那不是应该将李女士一并告上法院吗?

1、法院认为马某应当赔偿小雅3.1万元,而不是10万元,是依据小雅提交的费用清单来算的。

这其实是一笔固定的费用开销,没什么可以争议的,而精神损害赔偿这部分,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数额。

一般来说杀死一个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差不多是5万元,这已经是非常高的了。虽然马某性侵小雅的行为也极为恶劣,但与故意杀人案件相比,恶劣程度较小。

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这方面,相应的也不会达到满额5万元。

由此可见,法院判的这3.1万元从情理上来讲是少了点,但从法理上来讲,是符合规定的。

2、李女士是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063条第2项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也可以从上述规定中推出,这笔赔偿款是由马某的个人财产赔偿,与李女士无关。

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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