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一女子,买房时跟男子借了10万元,长达十一年拒不归还。男子将女子告上法庭,可

博仑有意思 2024-10-16 22:20:40

枣阳一女子,买房时跟男子借了10万元,长达十一年拒不归还。男子将女子告上法庭,可女子依旧耍赖不还。男子无奈申请强制执行,岂料,女子离婚时竟净身出户,名下毫无可执行财产。男子怒不可遏,径直把女子及其前夫一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如此判决。 (案例来源:法制石泉) 张龙又被媳妇狠狠数落了一顿,他孤零零地在外面的大街上踯躅徘徊,连他自己都恨不得扇自己两个耳光,更何况媳妇呢。 原来,2008 年 12 月的某天,他的朋友王静突然盛情邀请他吃饭。 张龙向来性格豪爽,看到王静这般热忱,他也未作多想,便欣然前往。 酒桌上,王静为他斟满一杯酒,满脸谄媚地说道,自己看中了一套房子,然而钱不够,恳请张大哥帮衬一把。 张龙听闻朋友要买房,心中替她欢喜,兴许是酒兴大发,他豪爽地承诺:为了朋友,只要自己力所能及,必定相助。 王静敬了他一杯,直截了当地表示要借 10 万块钱,并信誓旦旦地保证,一旦有钱定会尽快归还。 张龙思索片刻后说道:我手头倒是有,不过你可得尽早还我。 王静见张龙应允,欣喜若狂,连连慨叹,还是朋友靠得住啊! 就这般,张龙借给王静 10 万元,王静也给他立下了欠条。 自从钱借出去后,张龙惊觉王静竟一直对还钱之事只字不提,这一拖便是好些年。 此间,张龙也曾向王静索要过欠款,可她总是百般借口,总归一句话,肯定会还钱,只是当下没有。 张龙觉得起初自己好心相助,可王静房子都入住多年,却始终不提还钱之事,这分明就是赖账嘛! 既然王静无情无义,那他也无需顾念什么朋友情分了。 2019 年 12 月,张龙终于忍无可忍,毅然将王静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审慎审理,判决王静偿还张龙 10 万元及相应利息。 张龙拿到判决,内心欣喜若狂,就盼着王静还钱。 让他始料未及的是,王静根本毫无还钱的意向。 张龙的媳妇知晓此事后,又将他臭骂一顿,埋怨他当初借钱未曾与自己商量,如今可好,即便判了,人家也不还钱,纯粹把你当傻子呢。 张龙心中憋屈至极,懊悔万分当初为何要借钱给王静,10 万块钱啊,自己留着干啥不好。 他暗暗发誓,这笔钱必须讨回来。 于是,张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王静在某小区购置的商品房的线索。 但法院经过一番调查发现,王静和前夫章明于 2013 年 1 月离婚。 而且,两人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约定,债务、债权由王静享有和承担,所购的那套商品房归章明所有。 故而,法院在执行时,那套商品房不在王静名下,同时,王静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张龙得知此情况,气得暴跳如雷,合着王静以净身出户来规避债务呢,为了不还钱,简直无所不用其极。 随后,张龙一纸诉状将王静和章明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该商品房产权变更协议无效,并确认王静对该套房拥有一半的产权份额。 张龙心想:只要王静拥有一半房屋产权,那么,法院便能强制执行她的财产,他开始翘首以盼判决结果了。 1、王静和章明离婚时签订的协议,对张龙不具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 1076 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王静和章明签订离婚协议时,二人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此协议仅对二人具备法律效力。 张龙作为王静的债主,对此协议一无所知,那么,王静不能凭借离婚协议逃避欠张龙的债务。 2、张龙发现王静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还债,他该如何是好? 《民事诉讼法》第 254 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王静通过离婚协议,将房子分给章明,致使张龙无法讨回自己的 10 万块钱,那么,张龙有权依照规定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也就是说,张龙能够请求法院分割王静和章明的房子,以确保自己有可能追回王静所欠之款。 3、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12 条第 3 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法院认为,王静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与章明离婚时,主动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选择独自承担债务。 王静存在通过离婚协议等手段,转移财产的行径。 所以,法院认定张龙提起的代位析产诉讼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章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该商品房 50%的份额归王静所有,为可供执行财产。 王静妄图以净身出户逃避债务,是绝无可能得逞的,她唯有将债务清偿,方为正途。 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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