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男子称给村里聋哑人算过命,其活不过下个月,后因被嘲讽算不准,男子给聋哑

陈士杰聊社会 2024-10-13 17:13:24

陕西商洛,男子称给村里聋哑人算过命,其活不过下个月,后因被嘲讽算不准,男子给聋哑人喝下掺有百草枯的饮料。但男子没想到的是,聋哑人送医前,拼尽全力用手语指证了男子。经公安机关大量工作后,男子被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男子胡某是聋哑人,从小到大与弟弟共同生活。

弟弟胡先生结婚后,也一直与其共同生活,兄弟俩的感情很好,村里人有目共睹。

男子余某是与胡某兄弟俩是同村村民。

事发前一个月,余某曾在村里和多位村民说过,自己给胡某算过命,其活不过下个月。

事发当天早上8时许,村民李某家中有老人去世,余某被叫去帮忙。期间,因葬礼做法事时要用到野生核桃,余某骑摩托车回家里去取。

余某在路上遇到胡某后,将车上掺有百枯草的饮料拿给胡某喝。之后,余某回到葬礼上帮忙。

约两小时后,两名路过村民发现胡某趴在门口处,呕吐出蓝绿色物质,并打电话给胡某的弟弟胡先生。胡先生回家后,不停给胡某喝水稀释。

胡先生准备将胡某送医院、路过正在办葬礼李某家附近时,胡某情绪激动并用指着李某家方向。

胡先生从小与胡某共同生活,知道胡某手语要 表达的意思。得知胡某是想表达给其喝东西的人在那个方向且人长得和胡某差不多高、还是抽烟的人后。胡先生带着胡某来到李某家葬礼上。

见胡某情绪激动的指着余某,并比划出是其给自己喝东西的手语后,胡先生当场质问余某到底给哥哥喝了什么东西,并将准备拿去医院化验、沾有蓝绿色呕吐物质的树叶给余某及在场人员看。

余某声称自己没有离开过葬礼现场,且也没有见胡某,并建议先送胡某去医院。

将胡某送医抢救后故先生并报警。

4天后,胡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鉴定,胡某系百草枯中毒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后,将余某抓获归案。

余某到案后坚称:其没有离开过葬礼、当天没有见过胡某、其没有作案时间及动机,胡某用手指其可能是其他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其所为。

余某的辩护人认为: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余某所为且其始终否认,根据刑法疑点归于被告人原则,应宣告余某无罪。

因胡某是用手语指认且余某从头到尾否认,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拟证明余某有犯罪事实:

第一,余某被带上警车后,民警突然问余某“你觉得胡某是咋死的?”余某说“我也没有给他喝百草枯,我家也没有百草枯”。

民警立即质问余某怎么知道是百草枯的。余某称是民警向其宣读传唤证时说胡某是喝百草枯致死的,但执法记录仪可以证明在此之前,没有任何民警向其说过或者提示检验意见或百草枯字句。

第二,胡某家人、邻居、村干部等30多位证人证实,胡某虽是聋哑人但意识清晰、平时能自主生活、从不会吃陌生人给的食品、不会捡垃圾吃。

第三,多个村民见到余某离开过葬礼现场、多个邻居见到余某骑摩托车回过家中。

第四,余某弟弟陈述称,余某喜欢说大话、好面子。不管对与错,都要争赢为止。

第五,多个村民及余某自己家的兄弟姐妹均证实,余某曾多次被村民嘲讽其算命不准。

第六,村民柯某称事发前20天,余某同母异父的兄弟让其帮忙给余某带几瓶百草枯,用白色袋子装着的,其没有打开看过,就直接交给余某。

第七,余某父亲证实,余某曾给家里的农作物打过除草剂,具体什么成份的,其不清楚。

第八,村民程某证实,事发前一天,其买了6瓶饮料回家路上偶遇余某并给其一瓶,余某打开喝了一口就拿着离开。经辩认,程某递给余某与胡某所喝的是同款饮料。

检察院认为:

首先,胡某两次当众指认余某给其喝东西后导致其呕吐。在场村民证言显示,胡某的手势能够被普通大众理解,其直接指证余某实施犯罪系本案重要直接证据之一。

其次,民警用余某所使用的摩托车做过多次试验,葬礼现场到余某家用时约1分40分,与各证人证言所述吻合且相互印证,故余某有作案时间。

最后,余某有作案动机:

1、余某父亲因与胡某嫂子的“关系”,被以破坏军婚罪判刑,后余某母亲改嫁。余某因父亲服刑导致家庭妻离子散后,曾扬言家里还有仇还未报。

2、余某曾和多人打赌称其给胡某算过命,胡某活不过下月。所谓算命,有余某写下的字据为证。

3、案发前一天余某被多名村民嘲讽算命不准。结合其非常好面子,跟任何人都要争个赢的心理来分析,其有作案动机。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案系余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一审判处余某无期徒刑且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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