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趁儿子不在,对儿媳起了歹念,提了两次要求,均被拒绝。于是男子与好友合

晴澍聊社会 2024-10-11 17:21:20

江苏一男子,趁儿子不在,对儿媳起了歹念,提了两次要求,均被拒绝。于是男子与好友合谋,让好友去接近儿媳,然后趁两人办事儿时,男子跑去捉奸,并以“将儿媳拖回娘家”,曝光她的丑闻为由,威胁儿媳强行与他发生关系。结果由于生理原因,男子没有得逞。最终,儿媳报警,男子和好友被捕,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

滕州元气呼呼的回到卧室,自言自语道:一把年纪了,装什么清纯,跟别人可以,为啥跟我就不行。

滕州元口中谩骂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儿媳,王梅。

滕州元自打年轻时,在男女关系上就特别不安分,仗着自己在村里办了两个厂,有几个钱,没少欺负村里的留守妇女。

那些被她欺负的妇女中,有的是自己愿意,为了碎银几两,有的不愿意,硬生生被欺辱,也只能敢怒不敢言。

滕州元的妻子刘桂英跟他在一起时,没少因为这些肮脏事儿生气,最终生了疾病,早早的就离开了人世,村子里的人都说,是被滕州元气死的。

妻子去世后,滕州元更加肆无忌惮,儿子滕飞和他一个德性,有其父必有其子,所以父子俩谁也不说谁。

不过滕飞在家呆的日子很少,他是父亲滕州元厂子里的“外交官”,长年累月游走在各种交际场上,再加上滕飞家外有家,所以和妻子王梅聚少离多。

不过,王梅也不闲着,自从她知道滕飞在外头胡来,一开始,她还一哭二闹三上吊,最后发现没用,于是,她就开始报复滕飞,以牙还牙,决定给滕飞戴绿帽子。

王梅心想,反正她不会跟滕飞离婚的,为了孩子也不能,那么大家业,不能便宜了外人。

原本滕州元对王梅还没有非分之想,毕竟是自己的儿媳。

可直到几个月前,贺语微的出现,滕州元嫉恨上了王梅,嫌王梅搅黄了他的好事。

滕州元已经快65岁了,居然和一个19岁的女生在一起了,这女生就是贺语微。

滕州元对贺语微挥金如土,这件事在村子里传的沸沸扬扬,都快被乡亲们笑掉大牙了。有的街坊邻居看到滕飞调侃说:哎呦,滕飞呀,你爹马上就要给你娶个19岁的后娘了,你可有福气了。

滕飞休的脸颊通红,回家和他爹吵架,觉得太丢人了,嫌他爹做事儿没个底线,于是这时候,夫妻统一战线,把滕州元和他的小情人拆散了。

王梅不同意,是怕公公万一和那个小女生领了证,那么,家里的财产又要往外多分一份,她主要怕别人动了她的蛋糕。

从那儿起,滕州元就嫉恨儿媳王梅了。趁着儿子不在家,滕州元曾两次深夜跑到儿媳的院子,提出无理要求:你坏了我的好事,你就赔我。说完开始对王梅动手动脚。

王梅当然不乐意,直接拒绝。

于是,滕州元就和好友董霖商量,之所以找董霖,是因为他年轻,长得也精神。滕州元让董霖去接近王梅,他说:我儿媳跟谁都可以,就是不同意跟我。

于是,两人合计好后,就在董霖和王梅进入主题时,滕州元拿着手电筒,跑去捉奸,然后以此威胁王梅:你要是不同意跟我,我就把你拖回娘家去,让你无地自容。

等到董霖走后,滕州元便强行与王梅发生关系,不过由于生理原因,没有得逞。

事后,王梅报警,滕州元和董霖双双被捕!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法院认为,滕、董二人以奸淫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

但滕州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奸淫未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条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滕州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董霖因预谋、策划,其王梅发生关系,虽是王梅自愿,但其行为给滕州元强奸王梅提供了便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董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王梅以伤害自己的行为,报复滕飞,其实也是引货上身,不可取。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假设,王梅没有采用与别人发生关系的方式报复滕飞,或许就可以避免滕州元对她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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