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男子持刀潜入女子家中,割伤女子和家人。女子报警后,男子竟然被公安局的表哥用警车送回家。事后,男子更加肆无忌惮,不仅到女子家滋事,甚至开车撞死女子和孩子。女子家属认为,这一切都是公安局不作为所致,把公安局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手机消息提示音响个不停,彭玉梅打开手机一看,都是周建华发来的。
消息的内容让她触目惊心,周建华不知道又发什么疯,给她发来这么多辱骂和威胁的消息。
她气的想报警,想想大过年的,还是算了。她觉得周建华也是个可怜人,快四十的人,事业上一事无成,妻子和他离婚了,孩子也走了,他孑然一身,更加孤独落魄。
彭玉梅和周建华是初中同学,两家住的不远,偶尔还有点来往。
2017年,彭玉梅搬进了新房,邀请了十几个要好的同学一起来家里庆祝,其中就邀请了周建华。
事后不久,周建华离婚了,心智也大变。
周建华总觉得那天聚会的时候,彭玉梅录了大家的音频和视频,这会影响他的声誉。(事实上,彭玉梅那天并没有录音,只是家里有个摄像头而已)
彭玉梅虽然多次耐心解释,但周建华就是不相信,反而怀恨在心。
2019年除夕,周建华竟然带着钉枪来到彭玉梅的房间,威胁恐吓彭玉梅。
她一个女人家,带着一个14岁的儿子,根本无力反抗,只能好言相劝,不断安抚周建华的情绪。
随后,周建华过几天就发疯了似的,给她发一些威胁恐吓的信息。要不是看他可怜,彭玉梅早就报警了。
这样的宽容并没有得到周建华的理解,他反而得寸进尺。
2020年2月,彭玉梅刚睡下,听见楼上好像有动静,她有点担心,赶紧打电话叫来她弟弟彭华,彭华还带来一个朋友。
彭玉梅带着弟弟到楼上房间排查,果然,走到一个窗帘跟前,周建华拿着刀冲了出来,对着彭玉梅的脖子就是一刀。
彭玉梅躲闪的快,这才只被擦破点皮。
随后,彭玉梅和彭华还有朋友,三人合力制服周建华,虽然成功控制了周建华,但他们三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经过住院治疗,几天后,彭玉梅和弟弟,朋友都康复出院。经过司法鉴定,他们三人都达到轻微伤。
以前只是恐吓,彭玉梅并没当回事,这次三个人都受伤,她还差点丧命,所以这一次她报警求助了。
万万没想到,派出所把周建华带去做了个笔录,就回家了,连个行政拘留都没有。
彭玉梅事后才得知,周建华的表哥的葛峰是县公安局刑侦支队副大队长。在表哥的运作下,周建华不仅无罪释放,还被警车送回了家。
两个月后,周建华又带着螺丝刀到彭玉梅家闹事,彭玉梅赶紧报警。
这一次,派出所所长还是把他又送回了家。
彭玉梅多次打电话问办案民警,要求拘留周建华,但办案民警都是打马虎眼,找各种理由不拘留周建华。
这样的宽容更加让周建华肆无忌惮。
2020年10月12日,彭玉梅骑着电动摩托车,去送儿子和外甥女上学,不料,却被周建华开车撞了过来,把她们拖行了70多米。
最终,彭玉梅的儿子当场死亡,彭玉梅抢救无效死亡,外甥女也受伤严重住院治疗。
这一次,周建华被立案侦查,并被依法判处死刑,经过核准,周建华被执行了死刑。
但是,直到被执行死刑,周建华始终没有赔偿一分钱。
彭玉梅的母亲看到39岁的女儿和14岁的外孙一起离去,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伤痛,还有巨额的医疗费,她认为这都是公安机关不作为导致的。
要是公安机关早点拘留周建华,这场悲剧也就不会发生。
于是,彭玉梅母亲一纸诉状把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她们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一系列赔偿,合计560多万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彭玉梅的母亲认为,彭玉梅她们的人身损害责任理应周建华赔偿,但他至死都没有赔偿1分钱,这个,损失只能公安机关来承担。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按照3个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下来,他主张560多万的赔偿有理有据。
2、公安机关不作为,酿成大祸,必须赔偿。
《人民警察法》第46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彭玉梅生前多次报警,对于周建华的违法犯罪行为,派出所不仅不立案,更是不对他采取拘留措施,这才有了伤害的机会。
3、法院做出公正判决。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和彭玉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最终酌情判定,公安机关赔偿彭玉梅家属82万。
表哥怎么判
徇私枉法怎么判
这个表哥没有那个派出所长必须死刑,外带没收,全部私人财产。
表哥必须撤职查办,赔偿由表哥赔
道上的事儿你们少打听
还要追责,追究他表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