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射洪,16岁女孩独自入住宾馆后,自行坠楼身亡。事后宾馆因未登记身份证信息被罚

龙哥看法 2024-10-16 21:03:51

四川射洪,16岁女孩独自入住宾馆后,自行坠楼身亡。事后宾馆因未登记身份证信息被罚款1千元。但家长将宾馆和女孩同龄男友告上法庭索赔101万元时,法院却判不用赔。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男子李某与妻子甘某育有一个女儿。女儿小李14周岁时因父母等家庭原因,导致辍学。

去年4月1日,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约定16周岁的小李由父亲李某抚养。

之后,小李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可在与爷爷奶奶生活期间,已辍学两年的小李却经常离家出走。

去年12月4日,小李网上认识在某职校上学的同龄男学生小段后,与其确定恋爱关系。

半个月后,二人第一次见面。之后,小李在小段家里住了两天时间。

今年1月9日,小李又到小段家居住。

1月11日,小李以要回家为由离开小段家中,并独自来到宾馆开房。小李入住房间后,工作人员仅作了住宿登记,并未按照公安机关规定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18时许,小段因看到小李发来信息以及得知其购买了复方氨酚烷胺片的朋友圈照片后,立即来到宾馆房间劝小李不要吃药,并将小李买回来的4盒复方氨酚烷胺片甩到楼下。

21时许,小段离开后。次日凌晨5时至7时、下午18时至19时许,小段因不放心,两次回到房间劝解过小李。

21时30分,小李通过楼梯来到6到7楼楼梯间处,并爬到楼梯围墙上,从围墙上自行坠落身亡。

22时30分,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到场处置。120救护车到场后确认小李已经死亡。

公安机关经调查后,排除他杀可能并对宾馆未如实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的行为,处以1千元罚款。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旅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千-5千元罚款:(一)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小李家长接受不了,于是将小段及其父母、宾馆告上法庭,索赔共计101万元。

小李家长认为:

第一,小段发现小李有自杀的倾向后,就应该第一时间告知小李的家人,可其却并没有这样做并造成小李坠楼身亡的后果,其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宾馆未按照规定登记小李的身份信息,且让年仅16周岁的小李独自入住宾馆明显存在重大过错,宾馆应承担主要以上的过错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宾馆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宾馆认为:

1、公安机关笔录显示,小李14周岁辍学后,其父母就没再给其生活费,事发前小李在酒吧陪酒且已经年满16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宾馆经营范围只在2楼,小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离开宾馆后所发生的事,应当自行承担所有后果。

2、宾馆未按照规定登记上传小李身份信息,已被公安机关处理,且该行为与小李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家长不能据此要求宾馆承担责任。

小段及其家长认为:

小李之所以会轻生,是其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引起,与小段没有任何关系。小段也是未成年人,其得知小李有可能会轻生已经多次去劝解,且事发时小段也不在场,故小段不存在任何过错。

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首先,民法典第1190条第1款规定,宾馆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宾馆经营范围为2楼,2楼往上为互通楼层。虽然小李是在宾馆入住,但公安机关证实小李系经服务员劝导回到房后,又自行从该单元楼梯上行到6到7楼楼梯间,爬到楼梯围墙上,从围墙上自行坠楼的,显然该地点不属于宾馆经营管理范围。

且宾馆对于小李自杀不具有预见性,对其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宾馆未如实登记小李的身份证信息,但该行为系妨碍特种行业管理的行为,且宾馆已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因此,在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宾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小段系在校学生,事发时是已满16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事发前已多次到宾馆对小李进行安慰、开导,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小李在事发之前有激烈争吵或者肢体冲突直接导致小李坠亡结果的发生。故亦无需承担责任。

最后,小李作为已满16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跳楼的后果应当有正确的认知,导致小李死亡的根本原因系监护人未能尽到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以致小李自己放弃生命、跳楼自杀,其责任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综上,法院驳回小李家长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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