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男子因追求女幼师遭拒,竟持刀进入女幼师宿舍将其杀害,之后又将目睹这一

雷雷说趣 2024-10-11 11:28:24

山东青岛,一男子因追求女幼师遭拒,竟持刀进入女幼师宿舍将其杀害,之后又将目睹这一切的女幼师的室友杀害。之后,男子又来到堂哥家,准备将堂哥也杀了,但被及时赶来的民警给抓获归案。目前,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此案。 (来源:百姓关注) 24岁的小李和24岁的小刘都是某幼儿园的女老师,为了方便上下班,她们二人和另一名同事一起合租了一套房子。三个年轻的小姑娘经常坐一起聊天,畅想着未来的幸福生活。 李某25岁,无业,性格偏执,是小李的小学同学。在一次重逢后,李某对小李展开了热烈的追求,但小李对李某并不感兴趣,非常果断的拒绝了李某。 可是对于李某来说,小李的这一拒绝,就如同一根刺,深深扎进了李某的内心深处,也激发了他的报复欲。 之后,李某开始通过蹲守、跟踪尾随等方式,知道了小李的住处。2023年12月11日21时许,小李携带一把单刃刀,敲响了小李等人的房门。 小李看到李某出现,大为惊讶,因为她从未告诉过李某自己住哪,但既然李某都来了,出于礼貌,小李就邀请李某进屋内坐坐。 李某进屋后,手里一直紧握着那把刀,然后与小李闲聊着,使得小李放松了警惕。这时,李某直接冲了上去,持刀向小李的胸部、腹部连捅数刀。 小李当时不停地在挣扎,也在不停呼救,她被迫退入室友小刘的房间内,但李某却追了上去,对着小李的身体继续捅刺。 小刘刚开始被这一幕给吓得不轻,但很快就反应了过来,她扑了上去想要救下小李,可是她的力气对于李某来说还是太小,很快就被李某制服了。 此时的李某已经杀红了眼,而且小刘已经看到了他的行凶过程,为了灭口,李某又持刀将小刘的颈部割破,致小刘当场死亡。 当救护车赶到现场时,小李和小刘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之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锁定了李某的行踪。 此时的李某并未逃往外地,他觉得还没杀够,他要将所有对自己不好的人全杀了,于是就瞄准自己的堂哥。 当李某来到堂哥家,准备对堂哥行凶时,警方及时赶到现场,将李某当场抓获。 事后经审讯,李某承认是因为生活不顺致心理扭曲,所以产生了报复心理。 随后,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了公诉。然而在第一次开庭时,李某因情绪恐慌无法回答问题而导致休庭。 小刘的父亲对女儿的离世感到无比痛心,他现在的诉求就是:第一,判处李某死刑。第二,给小刘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小刘的父亲认为,女儿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解救室友,这种勇敢的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褒奖。 1、李某会被判处死刑吗?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的目的已经非常明确,就是为了报复社会,但他杀人不是随意乱杀,而是专门杀拒绝过自己追求的,以及与自己有过矛盾的人。 由此可见,李某的杀人目标非常明确。 至于小刘,是因为撞破了李某的行为,才惨遭灭口,所以李某的行为仍属于故意杀人。 根据案情来看,李某杀害了小李和小刘,且二人已经死亡,而李某要杀害堂哥时,被警方及时抓获。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故意杀人罪未遂。 结合李某是为了报复而杀人,而小李和小刘在这件事上并没有任何过错,所以李某的行为是极为恶劣的,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因此,就李某的行为而言,大概率是要判处死刑的。 2、如果李某赔了钱,是不是可以不判死刑? 对于这个说法,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过,但毕竟是少数,而且案件性质也不一样。 一般赔点钱就能不判死刑的,很有可能是受害者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而赔钱只是减轻处罚的条件之一。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用了“可以”一词,而不是用“应当”。 在法律上,只有“应当”才具有必须得意思,“可以”只是一个选择。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如此恶劣,手段如此残忍,对社会危害如此巨大,那即便李某有赔偿行为,法院也可以不考虑减轻处罚。 3、如果小刘的行为属实,那的确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小刘与小李之间非亲非故,不存在法定的救助义务,所以当小刘看到小李被捅刺,小刘冲上来解救时,就符合了见义勇为的条件。 现在因为案件仍在审理,所以具体的事实不是很清楚,需要法院对事实进行认定后,有关部门才能结合事实认定小刘的见义勇为行为。 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 关注@法律公开课 #女幼师出租屋被害案一审再开庭#

0 阅读:193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