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问题是世俗权利与教会观念发生往往明显冲突的地方,教会认为缔结婚姻必须征得当事

鹤毅看过去 2024-10-09 16:22:55

婚姻问题是世俗权利与教会观念发生往往明显冲突的地方,教会认为缔结婚姻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但现实中包办婚姻普遍存在,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早婚。除了父母为子女包办,封君的权力也包括了对未成年封臣继承人的监护以及婚姻安排。

未成年继承人结婚的影响因继承人是男是女而有所不同。未成年男性继承人的婚姻为他的监护人提供了将自己女儿嫁出去而无需支付多少成本的机会。未成年女继承人的婚姻更是重要得多,因为她能带来土地。

大多数继承人似乎都会默认为他们安排的婚姻,一般来说,父亲为子女安排的婚姻也是如此。然而,无论是否是教会理论的成果,未成年继承人的确也有可能拒绝包办婚姻,为了对受到损失的封君做出补偿,该继承人必须向其监护人或获得婚姻的人支付一笔现金来解决。(约翰国王在这方面过于唯利是图,引发了严重的政治后果,参见 )

罗伯特-高尔爵士,在未成年时继承了卡尔顿庄园,他的指婚权力属于尼古拉斯-迈尼尔(卒于 1299 年)。迈尼尔向罗伯特提出娶一个自己的私生堂妹,但罗伯特以贬低身份为由表示反对。然后,迈尼尔将这个私生堂妹嫁给了他的骑士威廉-德-罗塞尔斯爵士,换取他的女儿嫁给罗伯特-高尔,但罗伯特也拒绝了这门亲事,结果导致了1276年的巡回审判。陪审团同意高尔提出的第一个异议,但不同意第二个,因为并不贬低他的身份,他被勒令向罗塞尔斯支付两倍于其婚姻捐的钱,这个数字被定为80马克(53英镑)。

阿伦德尔伯爵埃德蒙-菲茨艾伦起初反对他被包办的与爱丽丝-德-瓦伦的婚事,1304年12月,她获得了他支付的婚姻捐,但他后来改变了主意,娶了她。

1308年,威廉-德-考特洛继承了他父亲的遗产,据说当时他只有15或16岁,他的监护权和婚姻被授予了他父亲的遗孀伊芙,她可能是他的母亲,或者继母。1314年1月,他来到大法官办公室递交年龄证明令状时仍未婚,有两位女士可以让他选择。但他都拒绝了,因此被告知要向伊芙支付婚姻捐。

1300年6月托马斯-德-朗维勒斯递交年龄证明令状(以确认成年并实际继承财产),确认自己没有结婚,他的监护人是国王爱德华一世,向他提供了已故亚当-德-克雷廷的女儿中的一个,托马斯在看过她们后,同意与长女结婚。

女性当然也可以选择拒绝包办,赎买自己的婚姻。埃德蒙·德·穆尔福德死后留下了一个未成年的女儿艾格尼丝,爱德华一世国王将监护权和婚姻权授予了他的母亲埃莉诺王后(卒于 1290 年);她将监护权和婚姻权交给了她的男仆詹姆斯-多贝尼,后者又将监护权和婚姻权卖给了威廉-勒-诺贝尔。在 1305 年的一次清查中,当时艾格尼丝已经 24 岁了,据说诺贝尔已经获得了她支付的婚姻捐,她还没有结婚,但“完全自由”了。

快成年的继承人可以成功地反对一桩包办婚姻,12岁以下的女孩和14岁以下的男孩缔结的婚姻,需要他们在青春期时表达同意才能继续有效。通常情况下,这是在他们开始同居时要做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提出异议,这种异议必须在主教面前或其法庭上公开提出。同样的,为未成年子女缔结的婚约在他们达到法定年龄时也可能会被拒绝。

威廉·德·普雷斯芬的女儿玛格丽特在九岁时与约翰·卢特雷订了婚,但由于她在达到法定年龄时提出异议,婚约被废除了。玛格丽特提出异议的原因不得而知,但在另一个已知的案例中,“异议”与婚姻一样,都不可能是新娘自己的决定。女继承人玛丽-珀西于1377年1月举行了盛大的婚礼,嫁给了爱德华三世和情妇爱丽丝-佩雷尔斯的私生子约翰-德-索瑟雷,当时她将近九岁。爱德华三世去世后,佩雷尔斯也在同年晚些时候倒台,玛丽的财产监护权被授予了她同父异母的哥哥诺森伯兰伯爵亨利-珀西。根据教宗的请愿书,他们是在当场同意的情况下结婚的,但她现在正值青春期,不想确认这一点。1380年1月,教宗任命伊利主教托马斯-阿伦德尔负责此案,玛丽于1382年4月1日改嫁给了约翰-德-罗斯。

年轻人可能会违背父亲的意愿,自己做出选择,而教会认为只有征得同意才是有效婚姻的观点也鼓励这种做法。父亲可能会默认儿子私下结婚,如果这桩婚姻在其他方面能为社会所接受的话,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罗杰-诺斯沃德勋爵(卒于1361年)的儿子和继承人约翰-德-诺斯沃德(卒于1379 年)于1350年私自结婚,当时他已经二十八九岁,但罗杰却莫名其妙地一直忘了为他安排婚事。于是约翰自己迎娶了法弗舍姆的罗伯特-赫特的女儿琼。父亲得知后,“本想剥夺约翰爵士的继承权,因为在他看来,这桩婚事明显有损他的血统;但在阿纳尔德-萨维奇爵士的斡旋下,罗杰爵士好不容易才打消了这个念头。然而,他不愿再干涉约翰爵士的婚事;但为了免除自己支持他们的责任,更多的是为了荣誉而不是爱,他把诺斯沃德名下的查斯滕纳庄园赠给了约翰爵士及其继承人;为了避免琼夫人从庄园中获得任何彩礼,如果约翰爵士在罗杰爵士的有生之年去世,罗杰爵士为自己保留了50英镑的年金,直到他去世为止;但在他有生之年,没有从庄园中收取过任何费用。”

1326年,西蒙-勒维尔爵士的女儿伊丽莎白和罗伯特-马顿的儿子托马斯之间也发生了类似的情况。他们当着伊丽莎白两个姐姐的面,在伊丽莎白家中举行了婚礼,但托马斯的父亲随后为他安排了另一桩婚姻。伊丽莎白的父亲主持了一个非正式法庭,确定当时的情况,但也许是有意为之,法庭上出现了一个小小的疑点,这足以让案件被提交到教会法庭,法庭确认了伊丽莎白与托马斯的婚姻。

更具戏剧性的是兰开斯特的伊丽莎白,也就是兰开斯特公爵冈特的约翰的女儿所采取的行动。1380年6月,约16岁的她与8岁的彭布罗克伯爵约翰-德-黑斯廷斯订婚。但她后来成为了肯特伯爵的弟弟约翰-霍兰爵士的追求对象。根据记载,约翰-霍兰爵士深深地爱上了她,并在不断的引诱下得逞。她在1386年6月与他结婚时被认为已经怀孕,而她的第一次“婚姻”已经宣告无效。虽然霍兰只是个小儿子,但他有几个有利的因素。他是理查二世同母异父的兄弟,在为国王效力期间事业有成。这桩婚事发生在冈特的约翰远征西班牙的前夕,霍兰在这次远征中担任军队的治安官,并于1388年晋升为亨廷顿伯爵。霍兰家族似乎是一个极具性吸引力的家族。约翰的父亲托马斯也是一个幼子,他曾说服另一位王室少女肯特的琼发生性关系并秘密结婚,当时她只有十二三岁。她的母亲曾愤怒地表示反对,无视现实,为琼与索尔兹伯里伯爵的儿子和继承人安排更合适的婚姻,但最终归于失败。

虽然年轻人可以自己选择配偶,或者在达到青春期年龄时对包办婚姻提出异议,或者未成年继承人和女继承人也可以拒绝向他们提供的婚姻,但这些选择都不太可能成为常态。女孩在12岁时被认为已经足够成熟,可以正式表示同意,因此她们很可能会受到一些压力。她们的丈夫希望确保在两年内正式结婚,因为女孩到了14岁就成年了,丈夫就可以占有她的土地。这个年龄的女孩即使想抗拒这种压力,似乎也不太可能。在年轻人被要求嫁给谁就嫁给谁的环境中长大,许多人可能根本不会考虑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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