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一男子发现妻子总是打扮的很漂亮才出门,感到很可疑,所以尾随妻子。男子发

运良说是非 2024-10-09 11:53:07

山东淄博,一男子发现妻子总是打扮的很漂亮才出门,感到很可疑,所以尾随妻子。男子发现妻子与他人在酒店开房,气愤的进入房间,用手机拍照。妻子的出轨对象愿意赔偿。男子接受了对方的25200元。可一个多月后,对方报警。男子因为敲诈勒索罪被判刑6个月,并处5000元罚金。二审维持了原判。出狱后,男子坚持申诉。最终,再审法院判决男子无罪。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路大明对妻子张雯雯的行为感到很诧异,因为张雯雯每次出门都打扮的很漂亮。 而且张雯雯还主动的提出接送孩子去上辅导班,以前都是路大明接送的。 所以路大明认为张雯雯很有可能出轨了。 2021年3月28日,张雯雯提出自己去送孩子上辅导班,路大明答应了,但随后就尾随。 张雯雯将孩子送到20楼的辅导班后并没有回家,反而是直接上了39楼的酒店。 路大明非常的恼怒,但他没有立即冲入酒店房间,反而是等了半个小时左右,叫来了前台服务员拿到了房卡。 等路大明进入房间时,他被眼前的一幕震惊了,因为他看到妻子张雯雯和一名陌生男子赤身裸体,而且张雯雯还穿了情趣内衣。 气血上涌的路大明掏出手机,拍摄了两人的视频和照片。 张雯雯被眼前的一幕吓坏了,急忙的穿衣服。 路大明激愤之下用拳头打了陌生男子一拳。 这名陌生的男子名叫刘伟。刘伟对路大明说,让张雯雯先离开,剩下的就是两个男人之间的事情。 路大明气愤不过,踢了妻子张雯雯一脚,但还是让张雯雯离开。 刘伟出于愧疚,对路大明说,可以用金钱补偿。路大明眼见事情已经发生了,就提出要6万元。 可是刘伟拿不出,最后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了3万元的补偿金额。 刘伟先后转账给路大明2.5万元。路大明看到了酒店房间有300元的现金,准备将300元现金也拿走,但刘伟说自己没有车费,路大明留了100元给刘伟。 事后,路大明提出了离婚,并与张雯雯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可不料一个多月后,刘伟却报警说,自己被路大明敲诈勒索了。 在庭审中,张雯雯也出庭作证,说自己与刘伟认识三年了,先是在微信上聊,后来发展成了情人关系,事发当天,路大明的确打了刘伟。 2021年,一审法院认定了路大明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因为刘伟有过错,同时路大明退还了刘伟2.52万元,得到了刘伟的谅解,可以轻判,所以判处路大明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5000元的罚金。 路大明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院认为虽然刘伟有过错,但法律并没有规定需要补偿受害者路大明,路大明以此为由索要刘伟的财物,那就构成敲诈勒索。 出狱后的路大明坚持申诉,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 2023年,山东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发回淄博中院再审。 2024年,淄博中院组成合议庭再次审理了这起案件。 在庭审中,路大明和律师都坚持辩称自己无罪,认为自己不构成敲诈勒索,是刘伟自愿补偿的。 2024年10月8日,淄博中院认定路大明不构成犯罪,当庭改判。 淄博中院再审认为,路大明虽然殴打了刘伟一拳,但是是在出于激愤的情况下打的,是一种宣泄行为。 况且又是刘伟出于愧疚和补偿的心理,主动提出用金钱补偿的,双方在房间里通过协商达成了补偿协议。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出轨者需向受害者赔偿的义务,但如果出轨者主动愿意赔偿或者补偿的,法律也并不禁止。 尽管当时路大明说了一些过激的话,那也是出于气愤,而不是为了威胁逼迫刘伟,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路大明构成敲诈勒索吗?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敲诈勒索主观上有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使用了逼迫的方法。 但是本案中路大明拍摄视频和殴打刘伟,是出于愤怒,并不是蓄意为之的。 路大明没有主动提出以金钱补偿,是刘伟出于愧疚的心里愿意赔偿路大明。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承认了刘伟有重大的过错,但认为法律没有规定需要赔偿受害者路大明,所以路大明得了刘伟的钱财,就是敲诈勒索。 2、路大明坚持申请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刑事案件申诉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包括: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出狱后的路大明坚持申诉,2023年,山东高院认定,认定路大明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充分,证据存在矛盾之处,所以发回淄博中院再审。 淄博中院再审认定路大明无罪。 3、路大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法院再审后认定路大明无罪,那么路大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正版不可不知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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