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女子女子给丈夫看病,到处借钱,同村男子听到后,借给了女子1万元,并让女

阿尧看社会 2024-10-01 17:52:50

安徽淮南,女子女子给丈夫看病,到处借钱,同村男子听到后,借给了女子1万元,并让女子打个欠条,女子痛快答应,没想到,男子等了3年,女子各种理由推脱不还钱,男子无奈上门讨要,女子却翻脸不认人,直言借条上的名字和身份上的名字不同,这事闹到了村委,女子还是拒绝还钱,男子气得直接把女子告上法院,案子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安徽淮南中院)

刘有珍的丈夫田广宏在地里干农活,突发疾病,直接倒在了地里。

这可把刘有珍急坏了,当场喊了几位村民一起把丈夫送到医院抢救。经过医生紧急治疗,虽然田广宏暂时脱离危险,但是人还是没有苏醒过来。

刘有珍自打丈夫出事后,一直在医院忙左忙右照顾丈夫,她除了盼望丈夫早点康复,还担心医药费如何解决。

村里的亲朋好友收到消息后,也纷纷带着水果和一些红包过来看望。

为了丈夫能正常治疗,刘有珍回到村里,向亲戚朋友借钱,她想到丈夫最要好的村民李有才,主动开口向他借了1万元,拿来给丈夫治病。

李有才二话不说,就同意了,当天去取钱出来,就给刘有珍送去了10000现金。刘有珍感动得连连致谢,表示等丈夫康复了,会尽快把钱还了。她还写了一张借条给李有才,上面的借款人名字就是她。

他也没有多想,还表示田广宏的身体康复了,以后日子宽裕了,再还也不迟。他甚至连欠条都没有仔细看,就装在了口袋里。

眼看日子一天一天多去,刘有珍的丈夫出院了,一家人的生活也慢慢地走上了正轨,而李有才本以为他们会主动把钱给还给他,但是夫妻俩一个都没有开口说这件事。

李有才开始觉得不对劲,他去找刘有珍询问还款的事情。刘有珍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脱,说丈夫的病情还没有完全恢复,需要继续治疗,不是不还钱, 而是没有钱,钱暂时还不了。

李有才虽然心里不满,但人家话都说到这份上了,他也不好多说什么,只能耐心等待。

但是刘有珍对借钱还钱一事经常不提,第二年已经过半,有好几次,刘有珍和田广宏骑摩托车路过他身边打招呼,李有才本想主动提起借钱一事。不知道为什么话到了嘴边又咽下去。

李有才经济困难后,不得不拉下脸去找刘有珍还钱,但刘有珍的理由还是跟去年一样,一个字都没有变。

他心里有些生气,每次一问刘有珍还钱,总是吃了闭门羹。

他能体谅刘有珍手头不宽裕,但好歹也跟他说让我宽限几天吧。或者先还一部分,自己也不会计较这些,都是一个村的,整天抬头不见低头见,但他们夫妻俩却对还钱一字不提,但这样一直拖下去也不是个办法啊。

眼看第三年,李有才决定不再沉默,他直接找到刘有珍,态度坚决地要求她还钱。

但刘有珍的态度却让他大吃一惊,她却一口咬定自己没有向李有才借过钱。

李有才没有防备她会来这么一招,赶紧拿出当年的借条。

没想到,刘有珍拿出身份证出来证明,自己身份上的名字叫刘有玲,借条上的名字是刘有珍,名字都对不上,都不是同一个人,她根本没有找李有才借钱。

事到如今,李有才一下子明白了,刘有珍一直赖着不还钱,原来早就有所准备了。刘有珍是以前的名字,后面她才改名叫刘有玲,但是村里的人没有改口,还是一如既往叫她刘有珍,实际她身份上就是刘有玲。

他看到村民那样叫,也以为她叫刘有珍。

李有才找到村委,让他们帮忙调解,但刘有珍却一口咬定自己没有向李有才借过钱。

李有才一气之下,把刘有珍告上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李有才在法庭上拿出刘有珍借他10000元借条,和村委开的证明,证实刘有珍和刘有玲是同一个人的情况说明。请求法院判决刘有珍必须还钱、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李有才拿出的刘有珍借他10,000元的借条和村委开的证明,证实刘有珍和刘有玲是同一个人的情况说明,构成了刘有珍必须还钱的法律依据。

2、刘有珍辨称2个理由,首先,自己身份上和借条的名字根本不是同一个人,就算借条是真的,但自己身份上是刘有玲,显然名字不符,凭什么她要还钱。其次,李有才也没有转账记录证明他转给刘有珍10000元。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刘有珍提出了名字不符的抗辩理由,因此她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但她却不承认李有才的主张,还拒绝进行笔记鉴定,那她没有拿出证据举证证明反驳李有才。

3、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刘有珍败诉,但刘有珍不服,提出上诉。

刘有珍二审同意做笔迹鉴定,结果显示,借条上的刘有珍和刘有玲的笔迹是同一人。同时村委和村民愿意在法庭上出言帮李有才做证人证言。证实刘有珍和刘有玲是同一个人。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刘有珍有向李有志借钱的事实存在,判决刘有珍返还李有才10000元。

借钱不能大意,一不小心就要不回来了。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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