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深夜开车回家,发现车库被占用,他把卷闸门上锁,准备第二日跟车主理论。万万没想到,第二天,车库竟然被撬锁,车子也不见了。男子大怒,报警,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车主却认为他只是民事侵权,法院这样判了。
凌晨,杨文刚开车回家,团队因为一个项目熬夜公关,连着三天两夜,他早已透支所有精力。
此刻的他,只想赶快回家洗个澡,一头倒在床上,蒙头大睡。
可是,当他看到自家车库停着一辆车时,震惊又无语。
是谁这么没礼貌?连招呼都不打,就把车子停在他人车位上,还有没有一点修养?
他拖着疲乏的身子绕车子走了一圈,没看到对方留联系电话。
凌晨的夜晚,万籁俱寂,整座城市都陷入睡眠中,杨文刚疲乏到极点,可他心中却燃烧着汹涌怒火。
他想大骂,却连对方是谁都不知道。如果不是对方霸占车位,此刻他已经回家了。
他呆立半晌,一跺脚,把卷闸门拉下上锁。
他把电话号码放在门口,如果对方来开车,一定会先联系自己,他一定好好跟对方掰扯掰扯。
回家后,他简单梳洗一下,一头倒在床,沉沉睡去。
睡梦中,他满脑子还是客户的数据,以及那个被霸占的车库。
可他做梦都没想到,在他沉浸在梦乡中时,车库发生了一件大事。
第二天,他被闹铃声吵醒,简单兑付了早餐,就匆匆下楼。
他知道,今天还要面对一场大仗,团队还要就昨天的项目做最后决断。
下楼时,他一直在等那个霸占他车位的人给打电话。
可奇怪的人,他手机上未接到任何此类电话和信息。
抱着好奇的心态,他走到车库门口看了一眼,这一看不由得怒火中烧。
只见他好好的车库门,已经被对方给撬得不成样子,原本停在车库里那辆车,竟不翼而飞。
杨文刚呆站在那里,只觉得浑身血液蹭蹭往上涌。这是他的车库,对方私自霸占车库 ,让他这个车库的真正主人无法停车不说, 竟然还撬锁开车。
杨文刚抬头看了看天上的太阳,确定自己没有做梦,这青天白日的,竟有人如此大胆。
他很快掏出手机报警:“110吗?我家车库被人撬锁,车子不见了,我家地址在某某小区某号楼……”
几分钟后,警车呼啸而来,根据监控锁定一个叫胡振的人。
胡振被找到时,还一脸懵逼,但他很快为自己解释,那日太晚,正常工薪阶层都早已下班,他想着车库主人不会回来,就把车子放进车库中。
第二天,他急着跟一位客户见面,怕去晚了会弄丢一个大单。迫不得已这才撬锁。
他也不是有意的。
胡振以为,他只要解释一通就可以避免纠纷,可他却忘记了,每个成年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之后,检察院以盗窃罪把胡振起诉到法院。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胡振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首先,车库属于杨文刚私家车位,杨文刚享有该车位的使用权和处分权。
但是,胡振却在没有通知,没有商议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车库,本身就是一种侵权。
其次,杨文刚因为愤怒把车库上锁,还留下联系电话。胡振明明可以联系他,把事情解释清楚。
可胡振却擅自撬锁。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机关认为,胡振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2、胡振提出两个理由,证明他不是盗窃罪。
第一,盗窃罪是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故意偷盗他人的行为。
事发当晚,已经是凌晨,正常情况下,人们都已经上班,而他又找不到临时车位。这才把车子停在杨文刚车位上。
这只是个误会,不符合盗窃构成要件。
第二,他第二天急着去见客户,临时通知杨文刚已经来不及,他情急之下撬锁,真的只是意外。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他占用杨文刚车位,应该征求对方同意。可他没有那么做,他有错,但他的行为,只是违背公序良俗。
但他也知道,他们行为给杨文刚带来损伤,因此,他愿意向杨文刚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3、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胡振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四个构成要件中,其中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胡振没有非法占有车位的主观故意,因此,检察院说胡振是盗窃罪,不予支持。
胡振说他是侵权,也跟法理不符,不予支持。
杨文刚在小区买了房子和车位,车位是他的私人财产。
既然是私人财产 ,胡振在凌晨不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不但擅自把车子开进杨文刚家车库,还于第二天撬锁。
胡振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占他人住宅罪。但因为他主动承认错误。
因此,法院酌情判决胡振3个月有期徒刑。
对此,你怎么看?
判的好,让那些私占车位的人看看
我靠,这判刑了,不是记档案了嘛,那小孩以后开证明不就全量量吗,这成本有点太高了,为什么不私下找这家人和解呢,给再多钱也要搞定啊
占车位就判三个月就没那么多逼事了。就是让你们互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