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一男子下班后想要去钓鱼,可是妻子不同意,却将男子的鱼竿和钓鱼设备都踩断

运良说是非 2024-10-01 00:13:57

河南周口,一男子下班后想要去钓鱼,可是妻子不同意,却将男子的鱼竿和钓鱼设备都踩断了。男子很伤心,因为他唯一的爱好就是钓鱼。男子平常不喝烟不抽酒,家里的经济大权也是妻子掌管的,妻子10天只给男子500元的零花钱。这些鱼竿和钓鱼设备,是男子积累了3个月的零花钱购买的。看着满目狼籍的钓鱼设备,男子叹气道,请不要踩断一个男孩子的梦想,可以吗? (案例来源:国+社区) 叶勇绝对是一个好丈夫,因为他将所有的收入都给了妻子,家里的经济大权也由妻子掌管,叶勇既不抽烟,也不喝酒。 更难能可贵的是,叶勇有自己的生意,忙完生意后,叶勇没有在外面胡乱交际,出入娱乐场所,都是回家陪妻子胡丽丽。 可是叶勇有一个爱好,那就是喜欢钓鱼,叶勇通过钓鱼的方式来排压解闷。 但叶勇有分寸,他不会为了钓鱼而疏于对家庭的照顾,也不会为了钓鱼,不回家。 胡丽丽每10天只给叶勇500元的零花钱,尽管是这样,叶勇硬是用了三个月的零花钱购买了钓鱼的鱼竿和钓鱼设备。 一天,叶勇从店里忙完后回到家,准备拿起自己的钓鱼鱼竿和钓鱼设备去钓鱼,放松一下,但妻子胡丽丽却不同意。 胡丽丽认为叶勇钓鱼耽误事,与其去钓鱼还不如在家休息呢,双方发生了争吵。 看到叶勇不听劝,胡丽丽威胁说,如果你胆敢去钓鱼,那么我就将你的鱼竿和钓鱼设备都搞坏。 叶勇不相信胡丽丽会做这样的事情,所以就甩门而出。 看到丈夫叶勇不听自己的话,胡丽丽恼羞成怒,当真用脚踩断了叶勇的鱼竿,并且将叶勇的钓鱼设备都搞坏了。 叶勇回来后,看到满目狼籍的钓鱼设备已经被踩断了,叶勇心痛不已,嚎啕大哭,自己唯一的爱好都被妻子胡丽丽扼杀了。 叶勇痛哭流涕叹气道,请不要踩断一个男孩子的梦想,好吗?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叶勇有钓鱼的自由。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叶勇是成年人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当然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叶勇当然有权利去钓鱼,这是他的自由,作为妻子胡丽丽无权干涉。 况且作为独立的个人,叶勇具有独立性,不是胡丽丽的附庸,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胡丽丽无权干涉叶勇钓鱼的自由。 2、胡丽丽踩断丈夫叶勇的鱼竿,没有尊重叶勇,会给双方的关系带来阴影。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胡丽丽既然与叶勇是夫妻,那么就应当尊重叶勇的爱好。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叶勇平常顾家又不抽烟,又不在外面乱搞,只是喜欢钓鱼,那么胡丽丽就应当尊重和支持叶勇的爱好。 夫妻之间只有相互尊重,夫妻的感情才能够和睦,才能够持久,像胡丽丽这样踩断叶勇的鱼竿和搞坏叶勇的钓鱼设备,只会增加夫妻之间的裂痕。 3、叶勇可以要求胡丽丽赔偿。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胡丽丽因为不满叶勇去钓鱼,就将叶勇的鱼竿和钓鱼设备搞坏,那么胡丽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况且叶勇又没有钱,每10天只有500元的零花钱,如果要再重新购买,那要等到猴年马月。 从维系夫妻感情角度考虑,胡丽丽也应当主动赔偿叶勇的鱼竿和钓鱼设备,以此取得叶勇的原谅。(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是怎么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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