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镇,女子相亲当天就开始住在男方家中,虽然二人同居一室,但之前6天都相安无事

小峰聊社会 2024-08-30 21:13:10

辽宁北镇,女子相亲当天就开始住在男方家中,虽然二人同居一室,但之前6天都相安无事。到了第7天时,男子自认为,女子已经认可自己并想与其同房,被拒绝后,女子报警处理。可公安机关认定没有违法犯罪事实后,女子又拿着住院两天的病历,将男方告上法庭,索赔9千多元。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冯大爷与老伴共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

其中,大儿子已经结婚生子,但是,平时在外务工的二儿子冯先生都已经37岁了,还一直是单身。

放假返乡与家人团聚期间,冯先生因一直单身,被家人轮番上阵劝说相亲。

一开始时,冯先生是不同意的,但奈不住哥哥、嫂子、妹妹、父母的轮番劝说,其最终还是同意了。

冯先生同意后,通过媒人介绍认识38岁的刘女士。二人见面当天,冯先生对刘女士一见钟情。得知冯先生的感情经历后,刘女士也对其产生了好感。

二人相亲当天,冯先生主动提出让刘女士留宿其家中。刘女士当时没有反对,并连续住了七天时间。

前面六天时,虽然二人同居一室,但一切都还算正常。到了第七天晚上时,冯先生因见刘女士与其相处得不错,且愿意住在其家中,故想要与其同房。

可冯先生没想到的是,虽然二人已经共处一室七天,但刘女士还是不同意,且还与其发生了争执。

事后刘女士以被故意伤害、强制猥亵为由报警。

刘女士报警当天晚上,冯先生的妹妹、哥哥、嫂子主动提出,要立即驾车送刘女士回到其自己家中去。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认定冯先生没有违法犯罪事实,并依法出具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书。

可20多天后,刘女士却拿着住院两天的病历本找到冯先生家里,并声称其因反抗时受伤住院产生了医药费,并要求冯先生赔偿其所有经济损失9千余元。

冯先生一家人本来就因刘女士报警一事很生气,见其还想来要钱,一气之下,就将刘女士赶出门外。

刘女士多次索要无果后,将冯先生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据此,刘女士请求法院判定冯先生赔偿其医疗费3700元、误工费144元、生活补助费150元、交通费233元,精神损失费5千元,护理费439.元。

冯先生拿出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书反驳称,公安机关的认定书上都没有记载刘女士受到伤害,且认定其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故其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具体到本案中,刘女士出具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了两天,并产生了相应的费用。

其次,在刘女士有损害事实的情况下,应当要先证明冯先生有违法犯罪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刘女士所受到的损害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中已经明确二人同居的七天时间,冯先生没有违法犯罪事实且刘女士报警后二人再无接触,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冯先生存在过错,且刘女士也不能继续举证证明其主张,故法院难以支持其主张。

最后,刘女士只提交了住院两天的病历,且病历记载的住院时间是其报警后的20多天,因此,刘女士提交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其损害是因冯先生所造成的。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据此,法院不仅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冯先生存在过错行为,且认为刘女士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刘女士的住院与冯先生的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刘女士的所有诉求。

(注:图文无关)

0 阅读:1590
评论列表
  • 2024-08-31 07:28

    喔俏你哇的,没这意思在人家家里住七天是个什么意思?就是想讹一笔钱,下了个套。

  • 2024-08-31 08:49

  • 2024-09-04 19:02

    哈哈哈……住了7天 啥都没做 这个女朋友你想赚点钱花 又想不付出劳动成果 想不劳而获没有这样的好事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