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讲不讲理了?甘肃,邻居趁男子不在家,撬了男子的车库门停车,且拒不返还。男子多次与邻居协商未果后,无奈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邻居返还车位,并支付车位占有期间使用费10000元,法院的判决引发了争议。 (案例来源: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何锦兴住兰州市城关区,有一辆自购的轿车,2006年,小区内的停车位开始变得紧张起来,何锦兴每次下班回家,都要花很长时间找车位。 这个时候,何锦兴生起了长租一个车位的想法,该给自己的车找个位置了。 一天午后,何锦兴找到物业公司,提出想要租车位,物业经理听到眼睛一亮,随后详细地介绍了小区内车位的分布情况、租赁政策以及长租的优惠条件。 何锦兴暗自盘算了一下,最后挑选了一个靠近单元楼、进出方便,编号为01的车位,并和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06年4月13日至2015年4月12日。 九年期间,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何锦兴也按时缴纳了停车费。 2015年4月13日,何锦兴觉得需要租车位,便和物业公司续签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5年4月13日至2035年4月12日, 后来因为工作问题,何锦兴不得不离开兰州,前往外地生活,每到逢年过节的时候才回到家中。 谁曾想到,邻居马某竟趁何锦兴不在家的机会,撬开了车库门,然后换成了一个新门新锁,一直占用。 何锦兴得知后异常气愤,马某这人怎么这样呢,我花钱租的车位,你凭什么撬门占用?何锦兴联系马某,要求马某归还。 马某不同意,死活不肯把车库钥匙交出来,也不同意挪车。 无奈之下,何锦兴只好拿着起诉状来到法院,诉请法院判令马某返还车位,并支付车位占有期间使用费10000元。 1、何锦兴意见: 首先,何锦兴提交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 房地产开发商将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肥厂、沟渠、水池、停车库”委托某物业公司管理。 何锦兴的证明目的,物业公司有权将01号车位租给他。 其次,何锦兴又提交了《地下停车场车位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物业将××号楼××单元地下、配电室以北、水箱间以南的1号车库出租给何锦兴,车位用途为停放机动车,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为40000元。 再次,《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何锦兴不是车位的所有权人,但是车位的用益物权人,按照法律规定,何锦兴对车位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何锦兴认为,他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了车位的用益物权,马某对其车位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他有权要求马某返还车位,并支付占有期间使用费10000元。 2、马某提出,他也是有权占有。 第一,小区成立业委会之后,已经将原物业公司赶出了小区,然后某鸿物业接手了小区的管理。 2020年,马某与某鸿物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 马某租用小区2号楼地下泵房(01号车位)作停车使用,租赁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租赁费用为每月350元,每年4200元。 第二,某鸿物业与开发商办理交接时,原物业公司已经撤出,原物业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移交手续,马某对何锦兴与原物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不知情,马某也缴纳了车位费。 3、法院意见: 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何锦兴认为物权受到侵害,主张马某返还原物,应当举证证明享有相应物权权利,以及马某无权占有该物的要件事实。 现何锦兴、马某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争的车位属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所以这个车位实际属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所增设的车位,应属于业主共有。 本院认为,马某作为小区业主,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亦享有占用、使用的权利,所以判决驳回何锦兴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何锦兴一审败诉! #夏日生活打卡季#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有车库门的是小区道路,法官得喝多少茅子才能这样断案
这个判定很有问题,首先如不能认定车位,则后家物业要退回两业主的钱,如认定车位,则权利为前家的。后业主要给前业主交钱,后家物业相应把租赁费退回。
即使更换物业,之前的合同应该有效,这个后面的业主不管知不知道前面的合同,不搞清楚就撬门撬锁,肯定不对,和新物业估计有勾联
更换了物业,已签的合同就可以自由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