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综合执法局发现一男子开的面包车上有五个人,于是便要求男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过核实,男子在车子没有喷绘任何客运标志,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旅客非法营运工作。于是便对男子处以罚款3万元。但男子和车上的五个人却将综合执法局告上法院,在法庭上一个劲的说几人就是亲戚,根本不是什么营运。法院怎么判?
(来源: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当天是镇上大集的日子,一般来说,男子曹庆彬村里的人都会到镇上去赶集买东西。按照曹庆彬在法庭上的说法,其是因为当天要送父亲到镇医院看病,所以开车和五个亲戚来到了镇上。
就在准备回村里的时候,曹庆彬被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拦了下来,当场要求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经过询问车上的人,工作人员确认,曹庆彬是准备将五人从镇上拉回村里,每人向曹庆彬支付车费5元。同时曹庆彬还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属于非法营运。
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于是,工作人员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之后,就向曹庆彬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30000元的罚款。
曹庆彬不服,立即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的结果却是维持处罚决定。紧接着,其又提起诉讼,将综合执法局告上法院。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也是我们平时听到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需要由综合执法局给出其对曹庆彬作出处罚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因此,综合执法局在法院提交了案发当时,车上五名乘客的讯问笔录以及相关视频材料,以及在调查过程中给予曹庆彬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其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不过,车上五名乘客在法庭上却以证人的形式出庭,并当庭陈述说,其和曹庆彬之间并非所谓的“非法营运”关系,而是亲戚关系,其中二人是曹庆彬的堂兄弟,还有二人是堂叔,一人是表亲。
而曹庆彬则在法院表示,当天是送老父亲到医院治病,因为老父亲看病需要点时间,所以准备先行从镇上回村里,正好看到五位亲戚,所以就准备把五人带回村里。因此其与五人的关系根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营运关系,而是普通的帮忙关系,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综合执法局的处罚决定。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曹庆彬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营运。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非法营运,一般指的是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或者货运以盈利为目的经营行为。
具体到本案来说,在案发当日,县综合执法局对五名乘客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中均显示曹庆彬和五人议价支付5元车费的事实,并且还有视频显示其中两人对笔录记录内容并无异议。
考虑到案发后第一时间分别对5名乘客的调查陈述具有较大的真实性,法院对笔录记录内容予以采信。由于证人在法庭的证言受到有关因素的影响,可能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因此法院对5名乘客在法院否认支付5元车费的事实不予采纳。
除此之外,虽然曹庆彬表示当天是送父亲到镇医院看病,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在综合执法局对曹庆彬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其违法事实,即到目的地后收取乘客5元车费,但曹庆彬却对此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辩或者申请听证。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曹庆彬和5名乘客在预定5元车费时,双方的客运合同就已经成立,并不被综合执法局查获而影响定性,符合非法运输旅客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因此,曹庆彬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驳回了曹庆彬的诉求。但曹庆彬不服,又提起了上诉,却仍被二审法院驳回。(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综合执法能查驾驶证,行驶证?
请教大神们:面包车里的那几个座位是作什么用的?
这么一说我以后开车连老婆孩子都不能带了,否则,老婆平时和我的微信转账都会成为非法运营乘车运费证记。
抢劫
人家是准备开通好几班公交到村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