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60多岁老汉下地干活时,见同村女子身材凹凸有致,遂起了歹意,趁着四下无人

陈大大看世界 2024-08-15 21:21:37

山东,一60多岁老汉下地干活时,见同村女子身材凹凸有致,遂起了歹意,趁着四下无人对女子实施猥 亵。女子奋力反抗,依旧不是老汉的对手,被逼无奈女子用铁锹将对方拍死。事后,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逮捕,并由检方提起公诉。女子丈夫辩称:她患有精神疾病,下雨天都不知道往家跑!法院的判决或引发争议!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春兰年轻的时候受到了刺激,因此患上精神疾病。后嫁给同村的光棍儿刘大勇。婚后,刘大勇对李春兰无微不至的照顾,让李春兰的病情有所缓解,不过时不时的还会犯病。

事发当天,刘大勇与李春兰在自家田地里锄草,因为有事刘大勇返回家中,只剩下李春兰里干活。

此时正午天气炎热,田地里并没有其他人。

郭柱与刘大勇是同村,今年65岁,老伴在很多年前就去世了,如今一个人生活。

当天,郭柱骑着电动车外出办事回来,从李春兰身边经过,见李春兰弯着腰正在除草,郭柱看到这一幕,心里也忍不住痒痒。

郭柱将电动车停在路边,见四周无人,又想起李春兰精神上有问题,什么也不懂,心中就有了不好的想法。

郭柱从后面一把抱住李春兰,李春兰反应过来后,进行了激烈的反抗。但毕竟力量上存在悬殊,让郭柱占了便宜。

正当郭柱暗自窃喜之时,李春兰拿起铁锹,对着郭柱的脑袋就拍了下去,郭柱当场被拍死。

刘大勇返回地里,看到这一幕后,吓得直接报了警。

事后,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把李春兰带走调查,检方也对其提起公诉,并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经专业鉴定,郭柱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发现一把沾有血迹的铁锹,铁锹上的血迹与郭柱DNA吻合,此铁锹的主人正是李春兰。

接到报警之后,警方对李春兰进行询问,李春兰交代了自己用铁锹打在郭柱头上的事实。

李春兰在遭到侵犯时,为了保护自身不被侵害采取防卫,不过持有铁锹对郭柱头部连续进行击打,已经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的行为。故李春兰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大勇辩称:

李春兰患有精神疾病,虽然近些年病情有所好转,但时不时的还会复发,这件事村民人尽皆知,郭柱也对此事了解。

在被侵犯过程中,郭柱对李春兰进行了追赶,出于自卫,李春兰这才发起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结果的,不是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再加上李春兰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郭柱是否存在对李春兰进一步侵害的行为。

回归到本案,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郭柱存在进一步侵害的行为。且案发地点位于村庄的主要道路上,并非人迹罕至,李春兰完全可以进行呼救,为此李春兰不具备无限防卫权。

通过专业机构的鉴定来看,李春兰用铁锹拍打郭柱的头部,力量已经超出必要限度。

关于刘大勇主张李春兰患有精神疾病,经鉴定,在案发当时,李春兰。具备相应的认知与控制能力,为此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法院判决,李春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对此你怎么认为?

0 阅读:25089
评论列表
  • 2024-08-16 04:56

    时不时犯病,案发时受到刺激犯病完全是可能也就是行为不控制的!

  • 2024-08-16 16:30

    正当防卫必须考虑除恶务尽。即使防卫过当也作正当防卫。只有这样才能使坏人不敢作恶。

    Only 回复:
    关键是无法证明案发过程,全靠凶手口述;讲不好听的就是死无对证,但是杀人却是证据确凿的事情。
    tb128915152 回复:
    弱者在受到不法侵害时。
  • 2024-08-16 08:19

    我最无法理解的就是,力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超过正常限度之类的混账话。那些所谓的法官二货们,请问在那种被侵害的情况下,谁能在心里衡量我的力度多大?可能那些不是人的法官可以!法不能向非法让步!!!

  • www 48
    2024-08-16 07:19

    这个死者有没有侵害他也不一定吧,毕竟死无对证,如果能证明死者强奸,那有没有精神病都无关紧要了,正当防卫

    一叶 回复:
    如果拿出精神病的医学证明,是不是强奸都一样!
    www 回复: 一叶
    不一样,没有强奸,哪怕是精神病也只是不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得负
  • 老朱 40
    2024-08-16 09:19

    被骚扰之时,当时犯病了精神不正常了。没个轻重,打死了骚扰人。正当防卫+精神失常。需要判吗?

  • 2024-08-16 16:29

    这都𣎴是正当防卫。只会助长恶人气焰

  • 2024-08-16 13:18

    一个精神病患者杀人而且自卫也来个三年。真的当时受到迫害时还会有认知控制力吗。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 2024-08-16 15:35

    这个女人不应该判刑!

  • 2024-08-16 16:40

    判的是个狗屁

  • 珠珠 17
    2024-08-16 12:52

    在强奸,持凶器抢劫这类案件中,应取消防卫过当这款

  • 2024-08-16 17:23

    應無罪

  • 2024-08-16 12:50

    一个精神病人用常人的要求标准,就是常人被侵犯也会往死里打,怎么还存在用力过度,这判断滑稽。

  • 2024-08-20 14:31

    应立法坏人在违法作恶时不受法律保护

  • 2024-08-18 15:46

    我认为 任何所谓防卫过当判刑的 在目前法律法规内再减十年。。。比如本案判了3年 不足10年 不用服刑。。。

  • 2024-08-19 13:09

    法院不应判她刑,①法院所说的喊叫,大中午的在野地有人吗?②女子正当防卫,你们说人家超出必要限度,请问你们所说的限度是多少?就好比有些法官说,人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去扶,别人打你,你为什么还手,你们都是一样的逻辑。

  • 2024-08-16 12:21

    没有拍死也有可能演变为强奸杀人呢。

    红色警戒ra2 回复:
    已经被强奸了。不过说明这个妇女确实发病了,说成他正试图再强奸一次被拍死了就无罪了,没这样说说明脑袋不灵光,又疯了
  • 2024-08-20 16:45

    老东西活该打死

  • 2024-08-17 20:42

    打得死!

  • 2024-08-16 11:44

    [哭着笑][哭着笑][哭着笑]防伪过当

  • 2024-08-18 16:54

    恶心的农村,恶心的农民。

  • 2024-08-18 20:00

    看谁花钱多了

  • 2024-08-18 17:47

    防卫过当也是因为精神病无法控制。

  • 2024-08-18 15:00

    应该无罪。

  • 2024-08-19 09:00

    应该是无罪释放

  • 2024-08-18 15:59

    南京王法官的同学判的?

  • 2024-08-18 15:43

    色郎找死,判个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