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32岁女子房子拆迁,将500万拆迁款,存了5年定期,岂料,到期后去取钱,银行竟表示71年后才能取,理由是这笔钱全买了保险!女子大怒,要求银行还钱,银行竟表示业务员已离职,还说女子能活到108岁! (来源:黑龙江台大城小爱)
朱芳芳来到银行,准备把500万存款取出来,这笔巨款是5年前朱芳芳老房子的拆迁款。
这几年来,朱芳芳家里又添丁加口,房子越来越拥挤,便想着将钱取出来,再买一个稍微宽敞的房子。
“不好意思,朱女士,您的钱现在取不出来!”女柜员对前来取钱的朱芳芳说道,脸上神情颇有些不自然。
朱芳芳顿感不妙,但并没有多想,而是解释道:“你好,我在5年前存了500万定期,是你们一个工作人员现场帮我办理的,你说取不出来是什么意思?”
“对不起女士,您这个并不是5年定期存款,而是终身险,需要一定期限才能予以返还的!”柜员解释道。
朱芳芳只觉天旋地转,连忙追问道:“你的意思是,我的这些钱都买了保险?那我这钱什么时候能取?”
女柜员顿了顿说道:“按照合同上的约定,您还有71年才能取出这笔存款!”
朱芳芳顿时大怒,她质问道:“当时我来存钱,你们的业务员说大额存款利息高,给我介绍了一款5年期的产品,当时说板上钉钉的5年还本付息,现在怎么变成还有71年才能取?”
女柜员倒是一脸真诚,当即回复道:“这是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订立的购买期限,不是我们银行能控制的!”
朱芳芳哪里肯罢休,质问道:“我是来你们银行存钱的,接待我的也是你们银行的业务员,现在他瞒着我,又或者欺骗我买了什么终身保险,这不是典型的诈骗吗?”
更令朱芳芳生气的是,因为这家银行利息高,她介绍妹妹前来银行存钱,妹妹的340万也存了进来,期限也是5年,而银行方面表示,朱芳芳妹妹的存款也买了终身险。
这下算下来,姐妹俩840万元存款全被买了保险!
朱芳芳气怒交加,当即要求银行把当时办理业务的业务员叫过来对质,可银行却表示业务员已经辞职。
万分无奈之下,朱芳芳只得对银行表示:“这500万的存款利息我不要了,现在只希望你们把我的本金还来就行!”
可银行却表示:“现在银行也爱莫能助,朱女士您应该去找保险公司!”
朱芳芳又找到保险公司,对方的解释与银行惊人的一致:义务员已经跳槽离职,无法确认当时是否存在欺骗!
朱芳芳则对保险公司说道:“我现在就想取消这个保险合同,把我的500万还给我就行!”
岂料,保险公司竟表示:“合同一经签定就已经生效,您也是成年人,合同条款就在那,想必当初签署时就应该知晓的,如果您现在要取钱,那就是违约,按照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
然而,保险公司的违约金太过离谱,这个就意味着朱芳芳500万存了5年,不仅一分钱拿不到,还要损失数十万违约金!
朱芳芳当然不肯答应,又跑回去找银行,可银行认为这笔钱与他们无关,又将皮球踢给了保险公司。
就这样,银行和保险公司互相踢皮球,朱芳芳的存款依旧没有着落,她实在忍无可忍,一怒之下将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赔偿她500元本金及利息。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银行与保险公司瞒着朱芳芳为她办理终身险的行为?
朱芳芳的本意是将500万存在银行,但银行业务员却将朱芳芳的这笔钱买了保险,无论是银行工作人员操作,还是银行工作人员诱导,都已经构成了一种欺骗行为。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可以将储蓄存款与保险产品挂钩,而且商业银行也不能有保险公司业务员在银行内兜售保险产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在朱芳芳及其妹妹存款及购买理财产品时,不仅不知道她们的存款用来买保险,更不知道取款时间竟在70多年以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两人的知情权。
2、朱芳芳与保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
朱芳芳的本意是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但在银行及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串通和欺骗下,500万被买成了保险。
如果这个保险合同是朱芳芳在双方业务员的欺骗和撺掇下签订的,显然违背了朱芳芳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该合同无效。
如果这个保险合同,朱芳芳并不知晓,而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私下办理的。
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朱芳芳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和银行归还了500万本金,朱芳芳妹妹也拿到340万本金。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不合理,要是银行的钱让我们白用五年行吗?银行待赔偿埙实
白用了五年
现在可以起诉法院包庇银行,利息呢?
关键是我们报警银行诈骗没有用,如果是我们欠银行钱,银行报警就会有实际行动。
为什么犯了事之后不管多少年都要抓回来?
标准黑银行文章,作者这么恨银行你有本事别把钱存银行,何况存款人是文盲吗,存款和保险合同能一样吗,不看一眼就签字吗
明骗,明明白白的骗!
银行卖保险这是不是不务正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