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吃到自己身上!吉林,一小伙晚上躺在出租屋里刷视频,视频讲解的是一个真实的出租房内的命案侦破的故事,可他却越看越发麻,因为房间里的房型、家具都和自己的出租屋一模一样,这才知道,原来自己所住的,竟然是十年前的一处“凶宅”! 小伙看的视频,讲述的是2014年发生在吉林省吉林市出租房内的一起命案侦破的故事,其中讲解的作案经过,以及房屋的素材,都是真实事件,大概过程就是当时一名女子带租客看房后失联,警方赶到时,女子已死在出租房里。警方从马桶中掏出碎纸片,拼接后发现是房屋租赁协议书,再结合电梯监控等证据,锁定了嫌疑人为两名租客 这一类的视频或者电视节目,可能很多人都看过,可小伙却从看的津津有味变成脊梁骨发凉,因为她发现视频中的房间,都和现实中自己出租房一样,甚至很多家具都没有换过,而自己床边,就是案发现场 于是小伙在视频下面留言:“本人正居住这间屋子” 开始,很多网友还以为是在开玩笑,可看看发言的IP地址,以及小伙租房发布的房屋视频,与当年的办案画面中的房屋几乎一模一样,网友很快就相信了,有安慰的,也有调侃的 有网友调侃说:可以啊,这个夏天我一个月电费都一千块了,你看你这空调费都省了 但也有网友认为:十年了还在纠结凶宅?现在很多新建小区不是建在墓地上就是建在荒地上哪,我现在住的地方以前是刑场,都能算是凶宅凶地了 其实这个观点并不准确,重点就在于主动告知和被动告知的区别,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房主在出租房屋时明知该房屋是凶宅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导致租客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么房主的行为就构成了欺诈 租赁关系中房东的义务包括主动告知租客房屋的重大瑕疵或者可能影响租客选择的信息,例如房屋曾经发生过命案。这种信息的重要性在于,租客有权在知情的情况下决定是否愿意继续租住这样的房屋,这也是保护租客权益的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房主承担因欺诈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不得不说,小伙这次真的是吃瓜吃到了自己身上
为什么她是小伙?
只要胆子大女鬼放产假
我家出租房二十年前有租客自杀,现在卖房子都因为凶宅卖不出去,还是重点小学的学区房呢
我家旁边的房子也算是凶宅了,住进去的都没好结果,有个男的在里面喝酒胃出血不久后死亡了,那之前他妈病死了。他们死后,有个男人租那房脑中风,后来一女的租房不久后离婚了,带娃去外地了
神特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关于凶宅的条文,你们自己去查一查148条写的什么。另外法律不可能有凶宅这个说法,因为凶宅这个词本质就是迷信,一个唯物主义国家的法律条文里怎么可能有“凶宅”这样的词语
凶宅自己不知道还好,知道了就会疑神疑鬼
民法典没有关于凶宅的条款
深夜必刷到系列,淦,自己居然感觉心发慌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女儿在天津打工租了个小旧房子,由于水管有点漏水请同事帮忙维修。同事说这房子死过人,女儿问你咋知道,你看房间门拆下来没按上去,房门是拆了放死人的。女儿说合同签了退了麻烦先住着吧。她每天下班回来第一时间打开电视放中央台,等下新闻联播可以震邪。我听了又心酸又好笑。住了一年幸好没事。[捂脸哭]
反正这东西过去多少年都会存在,只看她愿不愿意出来打个哈喽[吐舌头眯眼睛笑]。
按照传统说法能建阴宅的地方就能建阳宅,所以在墓地上建房子没有什么忌讳。但房子里发生过凶杀案就不一样了,虽然不会有什么灵异事件,但心里总会不得劲。
十年后都没有变化
米花町小黑发来贺电,[滑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