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忽悠人的下场!” 内蒙,一男子找亲朋好友借钱,买了一套64平米的房子,搬进去当天,男子被楼下传来的怪声,吵得心烦意乱。经过打听,男子发现他家楼下是水泵房,男子提出退房,售楼部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男子做了一个疯狂的决定。 (案例来源: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 47岁的张春,靠帮别人拉货为生,一家四口挤在一间只有40平米的出租屋,他做梦都想要买一套房子。 2010年,张春省吃俭用终于存了5万元。而这时,他的儿子也刚好谈了个女朋友,张春便将买房的事提上日程。 张春来到一家售楼部,告诉售楼部的(李梅),他预算不多,希望李梅给他推荐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 李梅笑着向张春保证,自己一定会帮他选一套称心如意的房子。随后,李梅就给张春推荐了一套64平米的房子,那套房子在一楼,李梅把那套房子吹得天花乱坠,环境好,采光好,关键是不用爬楼梯。 张春听得心花怒放,当天就交了订金。 为了筹够那十几万首付款,张春还找亲朋好友借了不少。经过一番折腾,张春总算是如愿拿到了新房钥匙。 可是,张春一家搬进新房的第一天就后悔了。白天这房子看起来没有什么异常,可一到夜深人静的时候,楼下的噪音却吵得他们一家心烦意乱。 次日,张春经过一番打听,才知道他家楼下有个水泵房,装着用于全小区饮用水二次压塌的水泵。 夜深人静之时,水泵发出的那种轰鸣声,可想有多么烦人。 张春的老婆又恰好有心脏病,神经衰弱,最受不了这样的噪音。满心欢喜买了套房,结果却遇到这么糟心的事。 张春的心情可想而知,于是,张春找到售楼部的李梅,希望她能帮忙换一套房子,当时那个楼盘已接近尾声,同价位的房子已经全部售完。 李梅向张春推荐了一套高楼层的房子,但价格却比张春这套房每平米多出1000多块,远远超出张春的承受范围。 无奈之下,张春要求撤销双方的购房合同。李梅说那是不可能的事,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便更改。 李梅还说房子这么便宜,肯定会有点缺陷,张春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明白这个道理。 张春气得脸红脖子粗,质问李梅为什么不事先告诉他,光说房子怎么好,却故意隐瞒这套房子的不足之处。 为了能够顺利解决此事,张春又找到售楼部的经理陈强,可他跟陈梅一个鼻孔出气,给出的解决方案就是让张春出钱换一套更好的房子,至于退房那是不可能的事。 张春欲哭无泪,感觉被忽悠的他又去找了当地消费者协会,可那边说此事不归他们管。 绝望的张春又去售楼部求陈强,身为七尺男儿的张春不惜跪在陈强面前,哭求他帮帮自己。 陈强却一脸不耐烦地说你这是干什么,我真的帮不了你。 事情没解决好张春的情绪坏到了极点,当张春再次出现在售楼部时,此时的他带着满腔怒火,手持一把尖刀,将李梅和陈强刺倒在地上。 李梅怀有5个月的身孕当场死亡,陈强送到医院也没能抢救过来。 作案后,张春还企图从楼上一跃而下,被警方救下。 落网后,张春说我没有意向破坏别人或者侵害别人的利益,我的性格比较老实,有本事就挣有本事的钱,没本事也能吃苦。但当我受到欺骗和凌辱的时候,我的内心不会平静,我是不会放过欺骗我的那个人。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张春所购买的房子确实存在问题。一般情况下,住宅区的噪音白天不能超过50分贝,夜间45分贝。 水泵房上面的房子,不应该当住宅出售,理应用来仓库。这套房子设计不合理,设计单位和开发商都有责任。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售楼部有义务告诉张春这套房子存在很大的噪音。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双方在签合同的时候,李梅没有告知张春这套房子有很大的噪音,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存在欺骗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李梅要承担张春的损失。 2、张春可以申请撤销购房合同。 《民法典》第141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张春发现房子有问题,可以找相关部门申请撤销这份合同。 可惜,他找当地消费者协议问题没能得到解决,就算此事不归他们管,如果工作人员能够给张春指一条明路,或许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张春法律意识不强,他可能并不知道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3、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春非法剥夺他人性命,情节恶劣。考虑到他是激情犯罪,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处张春无期徒刑。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有些人就该,欺负老实人
支持无罪释放,法律赔款有开发商销售公司承担。
哄骗老实人一生的积蓄去买一个不能住的房子,这本来就该死!
不要欺负一无所有的老实人,他还可以以命相博
骗人的下场,弱者的反抗。
内蒙好汉子
如果判10年,这样的不公平事情会立马减少很多
出手没错,对付这种人只能以暴制暴
干掉诈骗犯,是不是有功劳?是不是为民除害?无功也不应该有过吧?
干的漂亮,给那些黑心的人一个教训
开发商应该赔偿张春损失
人缺什么也不能缺德,不然早晚有人收你
杀得好!可以了这老实人的父母和亲人。
支持杀死这些人渣
卖房二位工作人员责任最大!说白了也是该死!欺骗老实人就心安理得吗!老实人还给你,跪下了,你的良心就没一点触动吗?
这个法官还是比较良心,无期有点多,十年差不多!
这样的人越来越多了!
该死骗子
退房的时候你不管他不管大家都不管,一直杀人了才有人管
一辈子积蓄被啃没人管,死人了说人犯法了!真是不要脸!
能杀到大老板就赚了
没判死刑就对了
骗点钱搭两条命,愿天下吃生米者好运
消费者协会管什么
欺负老实人的应有的报应!
那些玩忽职守的怎么处理?
麻痹 死有余辜 活该
起因是地产商,地产商是怎么处理的啊?
做人做生意都要以诚为本,不要因为利益蒙蔽良心。这女的典型是看见老实人就使劲欺骗,最后为自己画了个圈圈,除了一句活该没啥可可惜的
骗人就应该付出代价,特别是欺骗老实人。
坏人死了,因果报应。
该死
老实人不可欺 欺负过头要你命
判6-10年比较合适!
支持无罪释放,法律赔款有开发商销售公司承担。
他不杀人的时候就没人帮他解决问题
杀!
乱七八糟的协会该撤就撤了吧
非正常路 无奈时也只能走!
贫民之怒,血饯五步
要诚信经营,千万不要别欺负老实人。
非常好
钱命相连,正当防卫
活该,李梅售楼部应该为自己种下的恶果负责任
支持无罪释放
可惜又一个好人被关进了监狱……
让别人不能活,你能好过?
这是清理社会垃圾,是有功之人
现在的开发商那是不要脸到极致了
欺负老实人
忍无可忍无需再忍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做人做事留一线,不会呜呼早下线。
2010年有民法典吗?
欺负老实人的下场!该
同情张春,两诈骗犯活该[开怀大笑][开怀大笑][开怀大笑]
三输啊!
欺负老实人被杀了活该
大快人心
消费者协会竟然不管?
无罪
这个看过。死刑…怎么到这无期了
人家去找过消费者协会,可他们说此事不归他们管!!
那些欺骗老实人的人,该死。
这法院判的不错了,两尸三命,没有判死刑,无期就无期了,起码还活着,在里面表现好的话,二三十年也可能会放出来。起码是活到老了!
别欺负老实人,太过分了会跟你拼命的
如果法律不能维护我的权益,我会代表法律审判你!
支持无罪释放,中国这样老实人很多。被骗了没有地方保护
大快人心!!!
扯犊子,没人理去那申请撤销合同?
这边消费都协会是干什么的。这明显欺诈,不关协会的事。那这协会存在有什么用。
杀不可取,但还是有点道理,找哪哪不管,连消费者协会都不鸟他,唉
十年给个教训就可以了,毕竟不是恶人。死者赔偿由开发商负责吧。
一点都不同情这两个被杀的人,因为这个性质是恶意欺骗作恶,如果这两个人不死,有类似情况他们还会欺骗作恶,这是老天对他们应有的惩罚。
好
有因就有果!应该判十年,积极表现,五年就出来!
老实人发火更可怕。因为他不知道该怎么反抗,退无可退,很容易走极端。
不出事就推诿,出事了才说这不合格那不合适?真是服了
这种恶意售方人自食其果,记住底层人生活不易,当他们生活无恋时,社会,他人就将为此付出代价。
两条人命,无罪释放是不能,但是轻判是应该的。两名死者应负主要责任。
欺骗老实人的都该死!
所以说别跟身上有唳气的较劲,轻则破财,重则丧命。生意不成仁义在,千万不要刻意隐瞒强买强卖。
穷人的一辈子积蓄没了对他来说就是绝路,你把他逼上绝路前你自己想想为了这点卖房提成能不能承受得住这后果!
不服就干
忍无可忍,无需再忍[点赞][点赞][点赞]
死的不冤,早晚都得死,放了吧
开发商利用老实人干掉销售,皆大欢喜
昧良心的钱别赚,赚了你也没命花。别以为老实人好欺负,把老实人逼急了啥也能干的出来。
故意诈骗应该退房
就该如此
资本力量,有问题拖,处罚力度毛毛雨。
活该,没底线的结果!结果了自己!上帝安排的!
欺负老实人的骗子,一一该杀!
恶有恶报
现实版的;“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值了…
还是少了,你应该顺道去消协转转
很多人仗着各种势力,欲所欲为,殊不知善恶有报!因果不虚!
欺负老实人的下场……
也是替死鬼,真死应该是开发商
所有后果应该有开发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