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一女子准备花15.5万元购买房子,但得知卖家孤儿寡母的,女子同情心泛

陈大大看世界 2024-07-28 19:29:07

内蒙古赤峰,一女子准备花15.5万元购买房子,但得知卖家孤儿寡母的,女子同情心泛滥,花16万买下房子。然而15年后,卖家得知房子要拆迁,补偿款高达419万时,竟然以买家是城镇户口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双方打了两场官司,最后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法治天下)

2018年,周婷竟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她懵了,告她之人竟然是她的好闺蜜苏雅雯。

周婷难以置信,因为她对苏雅雯有恩,当初苏雅雯孤儿寡母三人生活难以为继,是周婷伸出了援助之手,才让苏雅雯孤儿寡母三人度过了生活的难关。

可苏雅雯的电话一直打不通,周婷这才相信她们两人要对簿公堂了。

周婷看着法院的传票沉思了,回忆起了她与苏雅雯交往的点点滴滴。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事要从15年前说起。

2003年,周婷想要买房,后来在中介的介绍下,她认识了苏雅雯。

原来苏雅雯的丈夫因为生病了住院,花了很多钱,苏雅雯一家负债累累,然而她的丈夫最终还是因为医治无效死亡,只留下了苏雅雯孤儿寡母三人。

为了还债,苏雅雯文无奈,只好准备将房子出售。

苏雅雯出价15.5万元,但是这个售价远高于当地房子的平均水平,所以迟迟未能够成交。

苏雅雯也想降价出售,奈何负债累累,又还要负担儿女以后的生活,所以只能将房子的价格定为15.5万元。

周婷得知了苏雅雯的遭遇,不仅一口答应了这个价格,而且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周婷还多给了5000元。

苏雅雯得了16万元,对周婷感激涕零,至此以后双方成为了好朋友,经常有往来。

苏雅雯还债还了14万元,剩下的2万元在宅基地里盖了4间简陋的房子,作为母子三人的栖身之所。

正是因为周婷的雪中送炭,苏雅雯母子三人才不会流离失所。可以说周婷对苏雅雯有大恩。

苏雅雯卖给周婷的房子,破落不堪,根本不能住人,周婷又花了35万元,对房子进行装修。

也就是说,周婷一共花了51万元购买了苏雅雯284.81平方米的房子。

逢年过节,苏雅雯都会拜访周婷,两家经常有走动,两家的情谊持续了15年。

两家友谊的小船开始出现了裂缝,是在2018年。

这一年有传言说周婷购买的房子会拆迁,拆迁补偿款可能高达几百万,此时苏雅雯开始后悔了。

苏雅雯认为房子卖便宜了,只卖了16万,希望周婷能够体谅他们孤儿寡母的,能够将补偿款适当的分一部分给自己。

然而周婷虽然很重感情,但认为,情分是情分,本分是本分。自己当年花了51万元,根本没有占到多大的便宜。

因为当年赤峰的房价每平方米才1000元左右的价格,如果用51万元购买的话,能够购买到四五百平方米的房子。四五百平米的房子放到现在也值个500万。这样算来,自己当年还是买亏了。

双方不欢而散,此后苏雅雯再也没有上门走动了,周婷以为此事就此作罢,不料过了没多久,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所以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苏雅雯要求法院判决,当初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周婷原本以为有白纸黑字自己能够胜诉,然而苏雅雯却以周婷是城镇户口,没有资格购买宅基地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0条规定: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法院以此认定,双方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周婷败诉了,苏雅雯胜诉了。

2018年10月,周婷购买的房屋拆迁定下来了,可以补偿419万元的拆迁款,周婷决定起诉苏雅雯,要求拆迁补偿款全部归自己所有。

双方在法庭上,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周婷是这样说的: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周婷说,当初与苏雅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合法的合同。

就算自己是城镇户口,无权购买农村的宅基地,但苏雅雯欺骗自己在先,苏雅雯有重大的过错。

如果现在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那苏雅雯只是退还自己16万元,那对于自己是不公平的。

2、可苏雅雯却是这样辩驳的: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苏雅雯说,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规定,城镇户口不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那么周婷就不能购买宅基地。周婷与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确是无效的,但苏雅雯有重大的过错,所以房子拆迁补偿款不能全归苏雅雯所有。

为公平起见,法院判决周婷得拆迁补偿款的90%,苏雅雯得10%,合计37万余元。(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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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7-28 19:57

    有枣没枣,先打两杆杆再说。

    微笑 回复:
    这不打上了
  • cc 56
    2024-07-28 20:08

    见过不要脸的。这是更不要脸。

  • 2024-07-28 20:10

    利益熏心

  • 2024-07-28 21:26

    可怜子人有可恨只处

  • 2024-07-28 22:01

    又白的37w,美汁汁。[哭着笑][哭着笑]

  • 浩嘉 24
    2024-07-29 02:21

    这是对合同契约精神的亵渎

  • 2024-07-29 03:48

    立法不是让社会更公平吗!!!

  • 2024-07-29 03:30

    完美诠释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还有就是痛打落水狗

  • 2024-07-29 07:45

    在浴池听两位老哥唠嗑,说的也是一个人买集体房的事(按月交几十块租的那种),户主儿了办的事,当时说好了,也是老房主的意思,五万全款,当场付清。十五年后,房屋拆迁,是二十万还是三十万来着(记不太清了),老房主眼红了,就以当时不时他本人签名为由,起诉了,还他妈的赢了

  • 2024-07-29 11:24

    言而无信为小人。

  • 2024-07-30 14:59

    见利忘义

  • 2024-08-01 08:54

    人心不足蛇吞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