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男子入伍4年后经人介绍认识一女子,与女子登记结婚半年后,女子育有双胞胎

陈士杰聊社会 2024-07-01 15:23:43

江西抚州,男子入伍4年后经人介绍认识一女子,与女子登记结婚半年后,女子育有双胞胎女儿。男子确定女儿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后,起诉离婚并主张女子返还抚养费18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但女子却以是婚前所为其不明知为由抗辩。一审败诉后,女子又主张要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才能赔偿。

(来源: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先生21岁时,光荣入伍当兵。25岁时,经人介绍认识21岁的周女士,十几天后,二人在老家订婚。

夏先生28岁返乡探亲时,与周女士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夏先生30岁时,与周女士拍婚纱照。

拍完婚纱照不久后,二人就登记结婚并在老家摆了酒席。登记结婚半年后,周女士生下一对双胞胎。

在为婴儿治病期间,夏先生母亲怀疑两个婴儿不是夏先生的,并将此事告知了还在服役的夏先生。

夏先生得知此事后,立即做亲子鉴定,结果证实了母亲的说法,双胞胎确实与夏先生没有血缘关系。

随后夏先生告上法庭,主张离婚、返还其为双胞胎支出的18万元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并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一并做出处理。

首先,夏先生主张离婚,周女士答辩同意离婚,故准予二人离婚。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二人仍系夫妻关系,任何一方不得从事法律和道德禁止的违反夫妻义务的相关行为,否则由此导致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其次,周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双胞胎非夏先生亲生的事实,致使夏先生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双胞胎进行了抚养,故周女士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规定,其应当返还夏先生支付的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再次,周女士在怀孕后未参加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因此,夏先生应当支付生活费用给周女士,故对夏先生要求周女士返还生活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周女士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生女,未如实告知夏先生实际情况,致使夏先生误认为双胞胎是自己亲生的,周女士的行为存在过错。

夏先生遭受欺骗,不但要承受两个女儿均非亲生的现实,而且还要承受社会公众对该事件评价的压力,其精神显然会受到伤害,因此,周女士应当赔偿夏先生的精神损失,法院酌情确定为3万元。

另外,夏先生为确定血缘关系而支付的鉴定费系因周女士的过错导致的,故周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判定准予离婚,周女士返还4.4万元生活费以及赔偿夏先生精神损失费3万元。

周女士提出上诉时称:

第一,法院判决离婚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为三年,夏先生年薪为14万元,三年收入40多万元。

可是,夏先生在一审提交给周女士等人生活费总计数是9.2万元,依此推算,夏先生的存款至少在30余万元。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有权主张分割。

第二,一审认定夏先生为偿还父亲治病的欠款,父母的购房欠款,给了父母10余万元。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夏先生无权单独处分,依法应当返还并分割。

第三,怀孕是其与夏先生登记结婚前的事,其在结婚前其做的事,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另外,其是登记结婚半年后才知道怀孕的,当时也不知道并非是夏先生亲生的,故其主观上没有过错。

因此,一审判定其是故意隐瞒和欺骗夏先生,并应当支付3万元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二审法院认为:

1、夏先生提交了银行流水清单,周女士对该工资清单亦发表了质证意见。该流水清单详细的显示了夏先生婚内的工资收入情况及银行余额为41元。

周女士上诉主张一审遗漏查明夏先生的工资情况,没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故不予支持。

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支付的费用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

因此,夏先生为其父亲看病所支付的费用不能认定为周女士与夏先生的夫妻共同债权。周女士不能举证证明夏先生为父亲购房支付了费用,故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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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7-01 18:08

    不是破坏军婚么?应该军事法庭判

  • 2024-07-01 18:26

    破坏军婚才是问题的本质。

    用户10xxx51 回复:
    破坏军婚只适用男性,男小三![开怀大笑][哭笑不得][哭笑不得]
  • 2024-07-02 21:49

    版本TO无可匹敌[开怀大笑][开怀大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