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转账5万,银行却多敲了一个零,转出去了50万,男子随即要求赔偿,银

晓瑞聊社 2024-06-28 20:37:49

湖南长沙,男子转账5万,银行却多敲了一个零,转出去了50万,男子随即要求赔偿,银行却称自己无责拒绝赔偿。同时收款方说,他正好欠我50万,好不容易还的钱,为啥要我还回去。男子无奈将银行诉至法院,然而一、二审法院,判决迥异。 刘先生父母从商,从小受到父母熏陶,对做生意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高中毕业后,拿着父母给的启动资金开始了从商之路。 而刘先生确实也有商业头脑,很快就将生意做大做强,但人有失足,马有失蹄,做生意难免会有赔的时候,刘先生因为判断失误,导致公司资金断裂,没有办法偿还王某的货款50万元。 于是与王某达成协议,每次5万分期偿还50万货款,最后一次利息本金一次性偿还。得到王某的同意后,刘先生来到银行,请柜员操作转账5万。 但万万没想到的是,柜员竟然将5万看成了50万,直接给王某转了过去。刘先生因为处于信任没有看汇款凭证,直接放进了钱包里。 但离开银行没多久,刘先生收到了银行发来的余额变动短信,而短信赫然写着,刘先生向王某的银行卡转账50万元。 刘先生暗骂糟糕,立马赶回银行,要求银行追回多转的45万元,而银行表示需要进行核查,之后会联系刘先生。 之后银行联系了王某,并希望他能够主动返还45万,如不及时返还,则构成侵占。然而王某却说,刘某本来就欠他50万元货款,这笔钱刚好抵了货款,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不予返还。 随后银行就回电刘先生,称他与王某有其它经济纠纷,王某收钱不构成不当得利,无需返还,因此银行无责。 刘先生见银行不讲道理,于是一气之下,直接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刘先生拿出了自己填写的汇款单与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用于证明是银行操作失误,导致刘先生损失45万的事实。 由此要求法院,判决银行返还45万元,以及截止到今日的利息23168.22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刘先生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银行赔偿刘先生45元,以及期间的利息。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二审中银行主张以下事实。 第一,刘先生与王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刘先生原本想要汇款50万,但是当时少填了一个零,只是不巧碰上柜员同样操作失误,造成了此次乌龙事件,因此刘先生主观是想转账50万。 第二,本案系侵权纠纷,从结果上看,刘先生本来就要偿还王某50万,因此刘先生并没有实际损失,由此认为一审判决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银行的主张没有证据能够佐证,而且刘先生与王某的经济纠纷与本案无关,银行依然具有过错。 同时,根据刘先生提供的证据来看,他的真实意思是5万而非50万,因此王某应当返还45万,两人的经济纠纷王某应当另行起诉,同时判决银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1、王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45万元。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非法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刘先生与王某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但根据两人的约定,刘先生的真实意思是5万元,而非50万元。 王某多收的45万,并非基于两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2、银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银行对储户的存款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对存款人或者其它客户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它民事责任。 银行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本案中,刘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是5万元,而且填的汇款单也是5万元,而银行因为工作失误,向王某转账50万元,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王某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不能判决银行全部承担45万元的返还义务,而是与王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什么是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人以上当事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 本案中,法院判决王某承担返还责任,银行对此承当连带责任,意思就是王某先还,如果没有全部还完,银行则需要承担剩余部分,之后可以向王某追偿。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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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RawnL 25
    2024-06-29 00:56

    立柜盖不负责 何况密码和签字都是你写的吧

  • 约定 17
    2024-06-29 00:06

    意思就是钱不要放银行

  • 2024-06-29 13:01

    开局一张图内容全靠编

  • 2024-06-28 23:30

    法律搞大模型会很热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