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败诉!”新疆阿克苏,8旬老人拿着8万元现金到银行定期存款1年,可仅过了8个月,银行员工就伪造签名、违规操作,将老人的钱全部转走。案发后员工被判刑、警方证实员工转走了多名被害人存款共计350万元。但被害人均是员工的亲属。几年后老人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8万元本息。但银行却以是老人泄露密码所致为由抗辩。法院最终这样判。
(来源: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时年83岁的周阿婆拿着一辈子的积蓄8万元现金,到银行办理为期一年的定期存款业务。
当时为周阿婆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柜员名叫杨某、一年定期利息为1647元,且注明是自动转存活期。
可定期存款到期、周阿婆到银行准备继续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时,结果却被告知8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了。
周阿婆被吓得血压直线飚升,其家属立即报警处理。
后经民警调查取证后发现,周阿婆存款8个月后,银行时任工作人员徐某,就将周阿婆的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并将8万元本息全部转入徐某的个人账户上。
虽然办理手续的单据上都有周阿婆的签名,但公安机关经过笔迹鉴定证实,签名之人并非周阿婆本人。
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判定其退赔银行经济损失350万元。
也就是说,徐某不仅仅是侵占周阿婆的8万元。即根据法院判定退赔银行350万元来看,被害人有很多。
2023年8月份,周阿婆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8万元本息。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阿婆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是否应当要承担责任。
所谓储蓄是指存款人将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银行卡或者存单作为凭证,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和约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其次,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483条同时还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周阿婆将8万元存入银行后,银行给其出具存单一份,该存单加盖了银行业务专用章,且银行对存单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双方储蓄存款合同成立。
再次,虽然银行主张徐某是获得周阿婆授权,并是从周阿婆口中得知密码的,银行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但是,银行对其员工未做好管理、监督工作,导致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支取客户周阿婆储蓄占为己有。因此,银行对周阿婆的存款应当承担退还责任。
最后,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具体到本案中,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周阿婆的8万元存款被违法支取,此系为银行内部管理不善所致,银行和周阿婆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因此,徐某的犯罪行为不影响银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即银行应当向周阿婆支付8万元本息。
银行上诉时称:
第一,一审法院明显减轻了周阿婆的举证责任,且范围明显缩小,并未经过双方论证,不能成立,
第二,与周阿婆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从来没有否认过,不应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第三,银行在一审庭审中反复强调存单支取方式为密码支取,而唯一知道存单密码的人只有周阿婆本人,其他任何人包括银行对周阿婆的密码均不知情,且徐某支取周阿婆涉案存单的方式是凭密码支取。
第四,如果不是周阿婆将密码告知或者泄露给了徐某,无论徐某如何违规操作,也无法占有储户存款。
这也是为什么徐某刑事犯罪中,受害人只存在徐某的亲属范围内的原因所在。
因此,周阿婆未妥善保管密码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徐某职务侵占350万元全部都是其亲属在徐某工作银行的存款。
但二审法院认为,银行主张存款被侵害是属于周阿婆泄漏密码所致,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具体而言,双方均认可周阿婆手中所持存单真实,则周阿婆凭借真实的存单提取存单载明的存款,才是储蓄存款合同的履行方式。
案涉存款是周阿婆交予银行的,支取凭证应当为其所持有的存单,密码应该是支取方式。
银行提出应当凭密码支取,是对支取方式的约定。周阿婆持存单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是银行将其财产依据存单载明之数额向周阿婆兑付的债权请求权。
案涉存款被支取并非凭借周阿婆所持之存单,银行并未提供密码泄漏是周阿婆故意所致,其在向非储户本人支付存款的时候并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将案涉存款支付给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员工徐某支取存款的行为属于侵犯银行所有权的行为,应由银行向其追究,不应成为本案抗辩的理由。
也就是说,真正的存款单一直都在周阿婆手上,即便是其向徐某透露了密码,徐某也不能取走存款。因此,徐某伪造签名、违规操作才是根本原因所在。
综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什么现在银行这种不要脸的事情越来越多了呢?
银行自身漏百出,不思改进,却怪储户存钱在银行,没了活该,关银行屁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