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一男子因怨恨自己的叔叔,竟偷偷的将叔叔的坟给挖了,还把棺材底板取出后扔

故人军情观 2024-06-22 12:34:13

四川广安,一男子因怨恨自己的叔叔,竟偷偷的将叔叔的坟给挖了,还把棺材底板取出后扔到了河中。堂弟得知后报了警,男子被拘留了15日并罚款1000元。但这个处罚并未平息堂弟的怒火,他将男子告上法庭,谁知男子的一番话,却让人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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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小杨与亲叔叔之间的关系一直十分紧张,在小杨看来,叔叔总是仗着自己是长辈,对他要求严苛,为此二人没少争吵。

在一次激烈争吵中,已经年迈的叔叔愤怒地诅咒了小杨,称死后要将小杨的名字刻在棺材底板上,让小杨永世不得翻身。

这句话在小杨的心中埋下了仇恨的种子,等叔叔死后,小杨就一直担心着,如果叔叔真的这么做,那自己肯定会遭遇厄运,这种担忧逐渐演变成了恐惧。

为了消除这个扎在心里的障碍,小杨以迁坟为由召集了几个信得过的朋友,趁着夜色一起将叔叔的墓给挖开,然后从棺材中取出棺材底板。

可是小杨找了个遍,也没找到自己的名字,但小杨心中对叔叔的仇恨已根深蒂固,所以他直接将棺材底板丢到了附近的河中,然后将叔叔又埋了回去。

·期间,叔叔的儿子、小杨的堂弟杨某回老家上坟,他发现坟墓有明显被破坏的痕迹,但询问了邻居却不知道是谁干的,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后经调查,民警锁定了嫌疑人小杨。面对审讯,小杨一开始还不承认,但很快便露出了破绽,最终小杨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公安机关认为,小杨因为一时的仇怨,挖开叔叔的坟墓,这不仅是对逝者的不敬,同样也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因此,小杨最终被拘留了15日,还被罚了1000元。

虽然公安机关对小杨顶格处罚了,但堂弟杨某却认为,这样的处罚仍太轻了,为了让小杨付出应有的代价,杨某将小杨告上了法庭,索赔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小杨不服气,虽然他承认挖了叔叔的坟墓,撬了叔叔的棺材,但这都是叔叔生前威胁诅咒在先,自己只是为了自保才不得已出此下策,这是事出有因。

一、小杨挖开叔叔的坟墓,为什么不按照犯罪处理?

在《刑法》中,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应当按照犯罪处理,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小杨的叔叔生前明确表示会把小杨的名字刻棺材底板上,这虽然只是嘴上说下,但也给小杨造成了许多压力。

小杨因此对叔叔产生仇恨,想要一探究竟,也是人之常情。

更何况小杨挖开叔叔的坟墓,并不是为了盗窃、侮辱和毁坏尸体、尸骨,而是为了看看棺材底板到底有没有自己名字。

由此可见,小杨的主观恶性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所以公安机关对小杨的处理并没有什么不当的地方。

二、小杨已被处罚,杨某再起诉小杨索赔,法院会支持吗?

虽然小杨已经被行政拘留过了,但那是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其同时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这两种责任可以并存,互不影响。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杨因与叔叔发生纠纷,然后在叔叔死后挖掘其坟墓作为报复,其实际上侵犯了叔叔的人格利益。

虽然死者已矣,但其遗体及墓地作为亲属情感和回忆的寄托,仍具有特殊意义,不得遭受恶意破坏。

因此,小杨在这件事上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对杨某等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小杨将叔叔的坟墓挖开,把棺材底板扔了,这是对叔叔的大不敬。

杨某一家如果要给小杨叔叔迁坟,重新安葬也有理有据,所以小杨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小杨应当向杨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47353.87元。

有网友表示:“这个叔叔十分牛的,死了还能惩罚小杨一顿,姜果然是老的辣。”

“你说他胆子小吧,他居然敢撬人棺材,你说他胆子大吧,他竟然怕人把名字刻在棺材底板上。”

“要是我,我也挖,不挖这辈子睡不安稳啊。”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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