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执法?”四川自贡,一男子在沱江边捕捞了一条1.1公斤重的鲤鱼,结果被巡逻的民

鸿史观 2024-06-22 12:00:28

过度执法?”四川自贡,一男子在沱江边捕捞了一条1.1公斤重的鲤鱼,结果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渔政服务中心表示,男子的行为对渔业造成直接损失不低于1056元。后男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提起公诉。可男子始终认为:“我家就住沱江边上,捕条鱼吃不是很正常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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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四川省每年的·到·份,都是禁渔期。在这个时间段内,任何天然水域都是禁止捕捞、垂钓的。事发当地各村干部们也三令五申,将禁渔期的公告通知给了所有村民。

可是韦某从来没当回事,他认为自己家就住江边上,捕点鱼吃是很正常的,那些个规定都是糊弄人的。

事发当天,韦某嘴馋想吃鱼,然后突然冒出了自己去江边捕鱼的念头,虽然家人都提醒了,但他还是觉得这捕条鱼有什么问题,难道真的要抓取坐牢?况且只要没人去告发,那就不会东窗事发。

就这样,韦某抱着这个念头,从家中找出一捆渔网,独自来到江边,然后一网撒了下去。

可令韦某没想到的是,当天正好有一队民警巡逻至江边。在韦某收网时,正巧被这队民警给看到。而当民警们赶到现场时,韦某正准备下第二网,因为第一网就抓了条1.1公斤重的鲤鱼。

民警们见状迅速将韦某控制了起来,然后将渔网和鲤鱼给没收了。之后,民警通知了渔业部门调查,而渔业部门鉴定后表示,因为韦某的这一行为,给当地渔业造成了不低于1056元的损失。

在后来的询问过程中,韦某表示自己是知道禁渔期的,就是没当回事,不过现在后悔了。只是这才捕捞了一条鲤鱼,情节十分轻微,是可以不判刑的。

可万万没想到,检察院还是以韦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了公诉。

1、有不少网友表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如果不让捕鱼,那人家吃什么?人家又不是大型捕捞。”

“捕条鱼都被判刑,难道不是过度执法吗?看来毁掉一个人就是这么简单。”

“这一条鲤鱼不低于1056元是怎么算出来的?请指教!”

但也有网友表示:“没看到是禁渔期吗?没看到村干部们都通知了吗?他这是知法犯法,竟然还有那么多人为犯人辩解,可笑、无知。”

2、那这韦某捕了一条鲤鱼就被起诉,是不是太上纲上线了呢?

四川省政 府官网上明确公告了,·1日至·30日是四川每年的禁渔期。

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天然水域进行捕捞、游钓和水禽放养。

既然有这个公告,而且根据韦某所说,村干部们都通知到位了,只是韦某不当回事,那么这就是韦某的过错。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可有不少人认为,韦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为在《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中,对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4·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由此可见,韦某只捕获了一条1.1公斤重的鲤鱼,这根本就不足以认定为犯罪,只要行政处罚即可。

3、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这么理解的,既然已经通知了禁渔期,韦某仍无视通知非法捕鱼,其行为就构成了犯罪。

至于捕获的鱼的重量或价值,只是对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依据,而不是定罪依据。

更何况,渔业部门的鉴定结果显示,韦某的行为给渔业造成了不低于1056元的损失,这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为韦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韦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有认罪认罚的表现,故法院判了韦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最后,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通过这起案件,就是在提醒大家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要把法律不当回事,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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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22 21:36

    起警告作用,如果不重判,以后谁还把禁渔令当回事?

  • 2024-06-22 20:23

    如果大家都不遵守,要法律来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