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伤谁有理?”湖北荆州,女子带着5岁幼子溜进小学玩耍,谁知孩子太顽皮,竟去拉拽足球门,结果球门直直倒下,压在了孩子身上,后经鉴定确定为二级伤残。事后女子将学校告上了法庭,索赔247万元,理由是球门太轻存在安全隐患。可学校却表示,要不是女子未经同意溜进学校,孩子就不会出事,这是女子的责任,与学校无关。可是法院的判决,却令学校无奈。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发生在暑假期间,当天天气十分好,年轻的母亲王玲玲趁着傍晚气温不高时,带着5岁儿子张乐到家附近散步。
二人走着走着,来到了附近的一所小学,看到操场上有小朋友在玩耍,这时张乐吵着也要去操场上玩耍。
王玲玲想着反正现在放暑假了,进去也不会影响到别人,而且操场上有其他小朋友玩耍,应该没有什么事,所以就带着张乐从校门口直接进去了。当时保安去吃饭了,所以保安室没人值守。
很快,王玲玲就带着儿子张乐来到操场上,张乐此时兴奋无比,在操场上撒欢的跑着,而王玲玲则坐在草地上刷着手机。
张乐在操场上跑了一会儿后,又跑去和另一个小朋友一起玩起了足球门架,一会儿拉扯,一会儿攀爬,玩得不亦乐乎。
可万万没想到,这看起来重重的球门架,竟然被5岁的张乐给拽倒了。当王玲玲听到张乐的哭喊声后,抬头望去,发现张乐已被球门架压在了下面。
王玲玲立即起身冲向张乐,用尽全身力气将球门架推开,但是张乐还是说胸口疼。王玲玲担心张乐身体被压伤了,于是叫了救护车。
后经医院诊断,张乐的伤情还挺严重的,有肺部出血、肺挫伤、颅脑损伤重型、额骨骨折等,不过没有性命之忧。
为了给张乐最好的治疗,王玲玲在1年多时间内,花费了60多万元。不过,张乐有保险在身,所以获得了39万余元的理赔。
不仅如此,王玲玲还上网众筹了17万余元,幼儿园的老师和同学们也自愿众筹了5万余元。
不幸的是,因为这次事故,张乐被鉴定为二级伤残,这也让王玲玲自责不已。
事后,王玲玲将涉事小学告上法庭,认为一个5岁男孩就能拽到球门架,这说明学校的球门架有质量问题,而且球门架没有固定好,存在安全风险。
其次,对于质量如此差的球门架,学校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来提醒安全风险问题,或没有配备专人看管球门架。
综上,学校应当赔偿张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7万元。
对于王玲玲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学校感觉很冤,于是辩解称:
1、事发当天正值暑假期间,学校并没有对外开放,是王玲玲擅自带着张乐进入学校的。
学校的意思很明确,王玲玲不偷溜进学校,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所以应当由王玲玲自己担责。
2、足球门架本就是可移动门架,而且是作为教学设施使用的,没有固定的必要。
3、就算学校要赔钱,但王玲玲已经通过保险理赔和众筹获得了大部分医疗费用,所以对于这部分钱,王玲玲无权再次主张。
对于双方陈述的辩解,法院总结出了两个核心问题:
·1·学校是否对张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王玲玲是否存在监护不利的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涉事小学不属于公共场所。
据调查发现,虽然涉事小学在放暑假,校内没有师生,但也不是随便进入的,所以不符合公共场所的特性。
既然如此,本案不能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即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本案只能按照一般的侵权案件处理。
也就是说,王玲玲向学校主张赔偿,就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这个过错与张乐的伤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学校保安既然去吃饭了,就应该关好大门,制止他人随意进入,所以涉事保安并未尽到自己的职责。
而对于足球门架,让两个小孩子轻松就能拽倒在地,这显然存在安全风险,但当时足球门架旁并没有任何提示,也无人看管,所以涉事学校对体育器材未尽到审慎义务。
因此,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王玲玲未尽到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8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法院调查发现,在事发前王玲玲一直在看手机,她并未注意到5岁的儿子张乐去拽了足球门架,所以王玲玲没有尽到监护职责。
同时,王玲玲作为母亲,也有义务教导张乐在运动时,不要做一些危险动作,可是张乐不去踢球,却拽住足球门架拽,这说明王玲玲也未尽到教育职责。
因此,王玲玲自身也存在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学校承担40%的侵权责任,应当赔偿78万余元。
同时,法院认为张乐的人身损害保险理赔金、幼儿园的捐赠以及网络筹款等,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学校仍需要按责任比例赔偿。
王玲玲和学校对一审判决均不服,故提起上诉,但二审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
这特喵的学校太冤了
和稀泥
大路上摔了找国家
地球也有风险,要不,不在地球玩了,好不
学校一点不冤,五岁小孩都能拽倒的球栏,多不结实多不安全,虽然擅自去学校也不对。
有安全隐患,学核必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