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六年级学生下楼梯时不慎摔倒,磕断了一颗门牙。家长得知后,以学校看护不

鸿史观 2024-06-22 11:59:15

江苏无锡,一六年级学生下楼梯时不慎摔倒,磕断了一颗门牙。家长得知后,以学校看护不力为由,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牙齿种植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万余元。可学校认为这是学生自己走路不小心摔倒,与学校无关,故拒绝赔偿。见索赔无果,家长一怒之下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小徐是涉事学校的一名6年级学生,他每天上学都要爬3层楼,因为高年级的都安排在了高层。

事发当天下午放学的时候,小徐和同学有说有笑的下了楼,结果不小心踩空了,直接从楼梯上层滚到了楼梯下层的平台。

当小徐爬起来后,只见满嘴的鲜血,以及地上半颗断裂的门牙。当时同学们都十分紧张,有同学立即去报告给老师,有同学立即带小徐去了医务室。

之后,班主任老师联系了小徐的家长,将大概的情况讲了一下,约好去医院碰面,然后陪同小徐一起去了医院。

后经医生诊断,小徐的一颗牙齿被折断,嘴唇也受到了挫伤,不过问题不是很大。只是后续需要补牙,因为小徐早就换过一次牙了。

事后,小徐的父亲认为,学校在放学过程中对学生的监管力度不够,没有提醒学生上下楼梯要注意安全,所以应当赔偿医疗费,以及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元。

但学校表示,老师已经多次在课前课后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并三令五申上下楼梯要按序行走,不能打闹。

而且学校的设施并无任何缺陷,小徐虽然还未成年,但他已经不小了,应当知道上下楼梯要看好脚下的台阶,所以这是小徐自己的过错,怎么能怪学校?

见学校不肯赔钱,小徐的父亲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对于此事,有不少网友表示:“在学校里出了事故,学校或多或少都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不是有保险吗?而且这个保险费还是家长交的,直接走保险就行了,又不要学校掏钱!”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学校应当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否则就要对小徐的受伤负责。

法院为了查明学校是否有过错,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作出了如下认定:

第一、学校教学楼的楼梯设计是合理的,分界线十分清晰,且楼梯墙壁上都有安全提示,这说明了学校在设施维护和管理上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提示义务。

第二、小徐在摔伤后,学校班主任第一时间联系了家长,并陪同小徐去了医院救治,并且积极配合调查,这些行为表明学校在遇到突发事件时的应对措施正确,也说明了学校尽到了必要的救助和管理职责。

第三、学校定期会开展安全教育课程,并且在校园的公告栏中,也有相关的安全教育提示,这说明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已经尽责了。

第四、通过小徐的同学描述,小徐当时在下楼梯时,并没有看着脚下,而是在和身后的同学说话,然后就踩空摔了下去。这说明小徐的摔伤是其自己不小心所致,故小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学校在安全教育、设施管理和事故处理方面,均尽到了相应的责任。

小徐的父亲虽然主张学校应当赔偿,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徐父亲的全部诉请。

对于这个结果,还有不少网友表示:“法院判决正确,这明显就是小徐自己的问题,凭什么让学校赔偿?讹人讹习惯了?”

还有网友表示:“就算是学校买的保险,也不能走,学校又没有错,为什么要走保险?”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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