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放假期间,4名男子酒饱饭足之后相约到棋牌室打牌。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查处,并被治安处罚。可其中一名男子却以打得很小、4人都是亲戚关系为由,提出行政复议。未果后,该男子又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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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彭某在·放假期间,与三名男子相约到餐厅吃饭喝酒。酒饱饭足之后,4人都觉得时间尚早,于是相约到附近的棋牌室相约打牌。
就在4人打得正起劲时,公安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前往棋牌室进行查处,随后民警将4人及其桌面上的赌资1950元,一并带回派出所处置。
公安机关依法对4人进行单独询问后,认定彭某等人构成赌博违法行为,并对4人均作出治安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涉案赌资1950元则全部没收处理。
事后彭某不服,以赌资不大、4人都是亲戚关系,不属于违法行为为由,提出行政复议。未果后,彭某又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随后彭某在法庭上辩解称:
第一,4人均属亲戚关系,当晚打牌只是娱乐打发时间,与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应当有所区别。
司法解释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戚之间,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据此,彭某认为公安机关在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对其一方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属于事实不清,且于法无据的。
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涉案资金为1950元,平均到每人身上也不到500元。即便属于赌博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的。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5条同时还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自觉守法。
彭某认为,他们4个人打牌输赢不大,且是第一次违法,这与那些职业赌徒的违法行为应当有所区别。即其一方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的,故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其不予处罚。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不一样。即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一方。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其一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败诉。
随后警方举证称:
首先,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彭某等4人是亲戚关系,且彭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即彭某主张4人是亲戚关系,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其次,根据4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棋牌室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4人被公安机关查处时已经打了3个多小时;事前4人约定每局由赢家支付10元台费,其中仅彭某一人就输了580元,现场查扣赌资1950元,平均赌资已远远超出200元。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赌资2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赌博数额较大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3000元罚款。
警方认为,彭某的违法事实清楚。其一方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已经考虑到了彭某等人的违法情节,故才对其处拘留5日,并处500元罚款的。
警方的意思是说,没有认定其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的,正是考虑到其一方辩解观点所提到的那些情节。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赌资,应当收缴,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综上,警方认为其一方对彭某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院规定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彭某的全部诉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支持公安机关对其的处罚决定。即法院最终判定彭某败诉。
最后,希望本案例能够给广大网友们带来警示作用。即在·期间,大家务必要一如既往的遵纪守法,切勿在·期间因打牌赌博而被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