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因发现女友深夜乘坐陌生男子的摩托车,而开车追了上去。摩托车在加速

陈士杰聊社会 2024-06-21 02:52:15

浙江杭州,一男子因发现女友深夜乘坐陌生男子的摩托车,而开车追了上去。摩托车在加速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女友重伤的严重后果。可事后家属却连男友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男友和摩托车驾驶员共同赔偿59万元。但法院最终却这样判。

(来源:浙江杭州中院)

陈先生与余女士是恋爱关系,二人恋爱有三年多。

事发当天晚上,陈先生因临时陪客户,没能陪余女士参加其闺蜜的生日聚餐。聚餐结束后,余女士发信息和陈先生说,其还要去KTV继续喝酒、切蛋糕。

当时陈先生也没多想,只问了KTV的名称和地址。

可陈先生将客户送回酒店,准备再联系余女士时,余女士却既没有回信息、也没有接电话。陈先生不放心,准备驾车前往KTV,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可还没到KTV时,陈先生却发现一辆看起来价值不菲的摩托车、车后座上的人好像是自己女友余女士。

当时陈先生也不敢确定,但其随即掉头跟了上去,并一边继续拨打女友的电话,可还是一直未能接通。

可谁曾想,陈先生才跟了不到两公里,摩托车就在一转弯处重重的摔倒在地上,并导致驾驶员男子刘某轻微伤、没有戴头盔的余女士重伤的严重后果。

陈先生见状,立即靠边停车并上前查看倒地的两人。确认是余女士后,陈先生立即报交警和拨打120。

事后摩托车驾驶员刘某一口咬定,就是陈先生追赶其才导致发生意外的,因此,其认为陈先生全责。

但是,交警只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是其转弯时没有减速且超速行驶、发生事故时陈先生并没有超速且两车之间的距离约有180米左右。

确认责任归属后,余女士的家属向刘某索要赔偿。但刘某仍然认为主要责任在于陈先生,与其无关。

家属索赔无果后,就将刘某与陈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来判定各方责任并索赔经济损失59万。

那么法院最终怎么判呢?

首先,虽然刘某主张是免费搭乘余女士回家,但其也当负有安全驾驶义务。本案中,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刘某当时超速驾驶,且转弯时还没有减速行驶,故刘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据此,法院认定刘某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其次,余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乘坐摩托车出行时,即便是乘坐人员也应当戴头盔的。可其在刘某给其提供头盔后,却在中途将头盔摘下,故其自身也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简而言之,如果余女士戴了头盔,可能就不会发生这么严重的后果,故其对损害结果有扩大的责任。

最后,虽然刘某主张其当时超速,系因陈先生驾驶机动车追赶、竞逐所致,但其却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据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具体情况,酌情判定刘某承担80%、余女士承担2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刘某坚持认为,陈先生应当要为此承担责任;余女士认为其没有任何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陈先生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其有没有过错行为以及其过错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陈先生在长达40分钟未能与当时的女友余女士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出于对醉酒后的余女士担心考虑,其驾车掉头尾随并继续拨打电话,是人之常情,主观目的不存在过错,且双方当时相隔180米、陈先生也未超速行驶,故不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交警已经认定事故原因是刘某超速、转弯未减速所导致的,且刘某也不能举证证明相反的意见,故一审判定陈先生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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