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不孝子!”江苏,一对老人夫妻十几年前就在某陵园购买了一个双穴墓地,并将合同

小峰谈社会 2024-06-19 22:25:57

“真是不孝子!”江苏,一对老人夫妻十几年前就在某陵园购买了一个双穴墓地,并将合同手续交给儿子保管。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老人去世后才发现,原来墓地早就被儿子以7000元的价格卖了。导致老人只能重新买墓地安葬。事后母亲因想不通儿子为什么会这样做,而将儿子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

(来源:椒点视频、紫牛新闻)

王大爷早年老伴张阿婆结婚后,畜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儿子王先生成年后,与李女士登记结婚。

2011年,王大爷因夫妻俩都年事已高,就在某陵园处购买了一块墓地,准备等夫妻俩百年后合葬于此。

中国人的传统都是由儿子来为父母养老送终的,王大爷和张阿婆也是这样想的,所以在买好墓地后,就将这块双穴墓地的手续交给儿子王先生负责保管。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2023年1月份,王大爷去世后,张阿婆准备将老伴安葬于事前买好的墓地时,结果却被告知,2016年时墓地就被人私自卖掉了。

当时张阿婆都被气炸了,但其想着先将老伴入土为安,所以只能先在其他陵园临时购买了一块墓地,并将老伴王大爷安葬在新购买的墓地处。

办理完王大爷的丧葬事宜后,张阿婆开始追究此,结果却发现私卖墓地之人是儿和儿媳。

最让张阿婆气愤的是,儿子、儿媳当时才卖了7000万元。也就是说,儿子为了7000元,竟然将父母同时看中的墓地给卖了,且父亲王大爷还因看中的陵园处没有新的墓地可以出售,而导致父母不得不改变计划,另外再重新挑选父亲未必认可的墓地。

有网友认为,这种行为已经不是钱的事了,7000块钱事小,但对于父母来说,这种打击实在太大了!

其实张阿婆自己也想不通到底是为什么?事后张阿婆还将儿子王先生及儿媳李先生告上法庭。

那么法律最终会怎么判呢?

首先,虽然王先生是王大爷与张阿婆的亲生儿子,但当时王大爷夫妻俩的委托内容,仅仅是保管购买合同和履行养老送终义务。即王先生没有处分权。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922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简而言之,这个双穴墓地的权利人归王大爷、张阿婆所有,王先生及李女士都没有擅自处分的权利。因此,王先生及李女士擅自处分的行为构成侵权。

其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做人的道德底线。

具体而言,即便双方不是父母子女关系,王先生受到他人委托后,也应当要秉承诚信原则,履行受托义务,更何况委托人还是自己的父母。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王先生的行为不仅构成违法,还不孝,即其行为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就是我们俗称的不孝子!

最后,任何侵权行为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即便侵犯的是亲生父母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例外。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王大爷与老伴张阿婆的共同心愿是希望落叶归根,安葬于原先购买的墓地处的,可却因王先生夫妇俩的侵权行为,导致未能如此。

因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夫妻的行为同时还给张阿婆精神上造成了严重损失。

综上,一审法院判定王先生夫妻赔偿张阿婆经济损失7000元,并赔偿10000元精神损失费。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王先生已经 履行了判决义务。即王先生已经支付母亲17000元。

也有网友认为,无法想像,被父母寄予养老送终厚望的儿子,竟然会为了几千元,就把自己的父母同时都卖了。这还是个人么?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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