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老太太的老伴离世,要安葬时,老太太才知道,夫妻俩十几年前就买好的墓地被

陈士杰聊社会 2024-06-20 16:11:19

江苏淮安,老太太的老伴离世,要安葬时,老太太才知道,夫妻俩十几年前就买好的墓地被转卖了,得知是儿子儿媳转卖的,老太太悲痛欲绝,又悲又气的她将儿子和儿媳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墓地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案例来源:江苏高院) 张奶奶一直抹着眼泪,和自己相伴几十年的老伴王爷爷去世了,一想到以后再也没有人听自己唠叨,没有人陪自己说知心话,她再也控制不住泪流满面。

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后面让她更痛心的事情发生了。

当时要将老伴安葬时,张奶奶才发现,俩人10多年前买的墓地竟然被转卖了。

张奶奶很震惊,到底是谁把墓地转卖的?在追问之下,其儿子儿媳才支支吾吾说是他们。

张奶奶简直不敢相信,儿子儿媳会做出这么大不敬的事情来,连老人的墓地都要卖。

张奶奶悲痛之余也很气愤,可当务之急是把老伴安葬好。然而他们买墓地的陵园已经没有墓地了,张奶奶只能选了其他的地方。

虽然安葬好了王爷爷,可张奶奶一想到10几年前老伴说的话,夜不能寐,一直无法安心。

2011年的时候,王爷爷和张奶奶年事已高,俩人就商量着死后同穴,于是就提前给俩人买好了墓地,是一座双穴墓地。

而这个墓地是王爷爷老宅附近的生态陵园,之所以选择在老宅附近,王爷爷是有着落叶归根的想法。

至于买双穴墓地,是俩人的感情非常好,觉得生不能同时,死后同穴也不错。

而生前选好的墓地被儿子儿媳转卖,而这个陵园也没有其他的墓地,导致张奶奶只能随便选了一个墓地。

张奶奶觉得让老伴匆忙安葬,老伴不能在故土长眠,她很是伤心,觉得老伴真是死不眠目。

而自己也无法实现当初的承诺 ,死后同穴,张奶奶越想越伤心。

而造成这一切的罪魁祸首是儿子儿媳,张奶奶越想越气,决定让儿子儿媳受到教训,于是一纸诉状把他们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墓地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如何定性这件事呢?

1、张奶奶的儿子儿媳,在未经过两个老人的同意之下,偷偷把两个老人的墓地转卖,是存在过错的。

《民法典》 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管是谁,只要做错了事,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奶奶儿子儿媳在两个老人未知情的情况下,卖掉了墓地,伤害了张奶奶,作为儿子儿媳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张奶奶要求儿子儿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她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奶奶和王爷爷生前选的墓地,对俩人来说是有特殊意义的。

王爷爷生前将墓地选在老宅附近的陵园,就是想实现落叶归根、长眠故里的夙愿。

而选择双穴墓地,是两个老人的意愿,死后同穴,意味着相伴。

但是张奶奶儿子儿媳不顾两个老人的想法,偷偷把墓地卖掉,这无疑是给张奶奶造成不小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张奶奶精神抚慰金。

3、作为儿子儿媳,把老人的墓地转卖,是大不敬的行为。

《民法典》第8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张奶奶和老伴选择的墓地,对他们是有特殊意义的,而他们的儿子儿媳私自转卖父母墓地,且在父亲去世后并未重新为父亲购买墓地、也没有妥善处理父亲安葬事宜,这样的的行为,违背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

4、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根据当地双穴公墓价格政策规定,法院认定张奶奶经济损失为7000元。

而至于张奶奶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法院结合了其儿子儿媳的过错程度、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张奶奶儿子儿媳共同赔偿张奶奶损失17000元。

这儿子儿媳实在是太不孝了,连老人的墓地都敢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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