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惩!湖南永州,一名8旬老人在·夜被儿媳赶出家门,还被儿媳辱骂、持棍殴打。可

橙皮卷 2024-06-21 08:59:57

必须严惩!湖南永州,一名8旬老人在·夜被儿媳赶出家门,还被儿媳辱骂、持棍殴打。可儿子见老母亲被殴打倒地后,不仅没有第一时间上前扶起,甚至还踢了倒在地上母亲一脚。事后老人的孙子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将依法为奶奶维权。

男子邓某经历两段婚姻后,又与比自己小十几岁的第三任妻子结婚,婚后两人与邓某83岁的老母亲共同生活。

可能出于自己是第三段婚姻,也可能出于自己大妻子十几岁觉得对妻子不公平的原因,邓某婚后事事都毫无底线的让着妻子,自己在家里没有话语权。

事发当晚是·夜,本来是一家人团圆的日子。可妻子却因生活琐事要将婆婆赶出家门。现场视频显示,婆婆坐在院子里的椅子上时,妻子先是对老人进行辱骂,老人还了几句嘴后,妻子便拿着一棍殴打老人,老人被打后倒在了地上。

事后邓某推开妻子示意让其离开,就当大家以为其会去扶起自己的母亲时,不曾想,邓某却从母亲身边走过时,还踢了倒地后的母亲一脚。

邓某的儿子邓先生,即老人的孙子表示,其当时是与朋友出去放烟花了,将奶奶送到医院救治后,头部缝了十几针,现在情况很不稳定,所以没敢去做医情鉴定。但孙先生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会依法为奶奶讨回公道。

1、从道德层面讲,百善孝为先!一个人不尊重自己的父母,没有孝心,走出家门在外面再有本事都会让人看不起!即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人一旦没有这个,包装得再完美都不会得到认可!

从法律层面讲,老人是邓某的母亲,是唯一的!邓某结婚一百次,都无法改变这个事实,且也不影响其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民法典第26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也就是说,邓某无论和谁结婚,结多少次婚,其不仅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同时还有扶助和保护母亲的义务。可邓某当时都干了些什么,难怪其儿子都看不下去。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负面的评价。

2、有网友表示,当事人是儿媳与婆婆的身份,因此担心恶毒的儿媳,会被认定为家暴行为,从而以最小的代价承担法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时是·夜,83岁的老人已经被打得头破血流倒在地上,且头部还缝了十几针,这会属于情节较轻的么?笔者认为,肯定不是,

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同时还规定,家暴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家暴行为构成违法犯罪时,不会因当事人与受害人的身份而影响其行为的定性,该严惩时绝不手软,必须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指出,伤害他人身体致轻微伤及以下的,治安处罚;以上的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而言,儿媳的行为会如何处罚,视老人身体所受损害来最终确定。在司法实践中,8旬老人头部缝十几针后果的伤害行为,认定为轻伤是没有问题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老年人身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需加重处罚,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00·1000元罚款。

也就是说,即便老人不构成轻伤,也应当以具有加重处罚情节的故意伤害他人违法行为,对这位恶毒的儿媳进行治安处罚。

4、注意!一旦认定儿媳与邓某平时也有虐待老人的行为,那性质就变了!

刑法明确规定,从肉体和精神上迫害、折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构成虐待罪,需根据第260条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此罪是行为犯,不以受害人身体所受损伤为处罚依据。即只要行为人是长期虐待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就应当刑事处罚。

5、有网友担心,邓某会为维护妻子,以儿子的身份替母亲出面谅解妻子的行为,从而让其以最小的代价承担责任。

实际上,任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违法犯罪,原则上都要尊重受害者本人的意愿。即便老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替受害人作出是否谅解的决定。

换而言之,老人是否谅解,邓某一个人说的不算。老人还有其他子女呢,其一样可以为母亲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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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21 18:25

    儿媳棍打婆婆,这个儿媳想到吗?你想让儿媳以后如何待你,你已做出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