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贼难防!江苏一大妈,十二年前给自己和老伴购置了一处双穴墓地,然而,老伴儿去年去世安葬时,大妈才得知墓地被转卖了,干这缺德事儿的不是别人,正是大妈的儿子儿媳。原来儿子儿媳早在六年前就将墓地转卖。大妈没办法,只好给老板另寻安葬处。处理好老伴儿的后事,大妈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夜里两点,张大妈依然没有睡意,她披上外套,佝偻着身子,走向客厅,在黑暗中依靠着熟悉的记忆,打开客厅的灯。
张大妈坐在客厅的沙发上,看着方桌上刚刚去世的老伴儿王大爷的相片,不自觉的眼泪掉了下来。
她垂头低吟,拍了两下茶几,喃喃自语道:怎么养出这么个不孝子,我对不住你呀,让你临了临了,没能安睡在家乡的土地上。
大妈口中的不孝子,是王斌,老两口唯一的儿子,也是从小被视为宝贝疙瘩养大的。
如今,却是坑他们老两口最惨的。
早在2011年,张大妈和王大爷就给自己把墓地看好了,买下了一处双穴墓,想着去世后,两人依旧能相依相偎做个伴儿。
可谁成想,去年元旦,王大爷突发疾病去世了,走的很突然。
张大妈抱着老伴儿的骨灰,去墓地安葬时,一个晴天霹雳的消息,让她再次陷入悲痛中。
墓地管理员告知张大妈,这儿没有他们的双穴墓了。
张大妈表示很惊讶,经过一番查证后,张大妈才知,原来早在2016年,儿子王斌和儿媳就拿着声称代父母保管的购买墓地收据原件,到生态陵园管理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张大妈听到这个消息后,很崩溃,看着老伴儿临了临了却无处安葬,她对儿子儿媳很痛恨。
最终,在女儿的帮助下,给老伴儿在别处找了一处墓穴,将他安葬。
处理完老伴儿的丧事后,张大妈跟儿子儿媳吵了一架,儿子倒是没吭声,可儿媳却说:跟我没关系,你儿子在外头打麻将欠的钱,要债的都跑家里来了,我能有什么办法,这都是你儿子的主意,子不教父母之过,跟我有什么关系,你别把气撒我头上。
张大妈一听,心里更气了。
回到家后,张大妈前前后后把这事儿想了一遍,深深觉得,儿子儿媳根本靠不住,她也不打算靠这两个不着调的。
既然儿子儿媳把事儿做的这么绝,她就不准备再顾亲情了,在女儿的帮助下,张大妈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墓地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法院审理过程中,去陵园调取了当面购买墓穴的账目,收据等资料,并向陵园所长,以及当时交易的工作人员,还有张大妈的女儿女婿等人逐一核实,最终确定涉案墓穴就是张大妈和王大爷当面购买。
所以,儿子儿媳这种行为,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王斌和妻子的行为,着实过分,百善孝为先,这种行为违背了孝道。
法院判处王斌和妻子赔偿张大妈7000元购买墓地的费用。
2、张大妈安葬老伴儿时,被墓地管理员告知,墓地被卖,张大妈内心受到的打击很大。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判处,王斌和妻子赔偿张大妈10000元精神损失费。
3、百善孝为先,王斌和妻子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孝道,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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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个不孝子,让你死无葬身之地。
连墓地都敢动,以后怎么办
写小作文的走点心吧,王大爷和张大妈又有什么关系呢?
官司打赢了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