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9旬老太因病重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就医,但最终老人还是因病重离世。可在处

门哥的一文 2024-06-21 09:49:59

上海静安,9旬老太因病重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就医,但最终老人还是因病重离世。可在处理老太遗产时,平时与老太生活在一起的四儿子却拿出一张代为书写的遗嘱,声称老太名下所有遗产均由其继承。但其他5名儿女却一致质疑这份遗嘱的真实性。两次告上法庭后,最终法院这样判。

沈老太与老伴结婚后育有4个女儿、两个儿子。早年沈老大因拆迁费问题与大儿子产生矛盾,之后便再也没有来往。老伴离世后,沈老太与小儿子徐先生共同生活。

已经年过9旬的沈老太因病重入院治疗后,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但最终还是因病重身亡。事后徐先生出资为沈老太办理了身后事。

可就在其他5名儿女提出要处理沈老太的遗产时,沈先生却拿出一张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并声称这张遗嘱是沈老太入院治疗后第3天深夜,由两名律师见证下所代为书写的遗嘱。

可其他5名儿女却一直质疑这张遗嘱的真实性。理由有三点:一是遗嘱只有捺印,并没有签名和落款日期;二是沈老太没有上过学,根本说不出“动产和不动产、承租人”等那么专业的字眼;三是沈老太入院时就已经是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

但沈先生却认为,入院时神志不清,并不代表入院后就一定不能恢复清醒,且这份遗嘱是由两名律师见证下,由他人代为书写的,因此应当认定为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1、从社会普遍大众认知来判断,9旬老人病重入院后,在深夜只有沈先生一名亲属在场的情况下,立下遗嘱,确实有点让人难以置信。

2、那么从法律上讲,这份遗嘱有效么?

首先,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具体而言,沈先生手中的“遗嘱”既没有沈老太本人的签名,也没有落款年、月、日。虽然有两人以上见证,但仍存在瑕疵。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因特殊情况不能立下没有瑕疵的遗嘱时,就应当以其他形式作为补充。

比如说,沈老人因病重无法拿笔签名时,可以通过全程录视频的方式来增加遗嘱内容可信度。即要通过其他方式来充分、全面证明这份遗嘱是沈老大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后,民法典第1143条同时还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否则该遗嘱不具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在沈老太文化水平与遗嘱内容不相匹配,且无法证明沈老太当时是处于神志清醒、遗嘱内容无签名及落款日期的情况下,那么就不能认定为这份遗嘱的内容是沈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

3、那么沈老太的遗嘱该怎么处理?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没有遗嘱或遗嘱没有法律效力的,其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于沈先生出具的遗嘱不具法律效力,因此沈老太的遗产只能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沈老太的遗产应当由其6个儿女共同继承。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具体到本案中,沈老太平时与沈先生共同生活,且沈先生尽到了更多的抚养义务,依法应当多分;而沈老太的大儿子与母亲发生矛盾后,就没再来往,属于有能力而不尽义务的情形,故应当少分。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先是认定沈老太的遗产有94万元,后是判定沈先生出示的遗嘱无效。随后又判定沈先生多分遗产、大儿子少分、剩余部分由4个女儿平分。

一审宣判后,沈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可一审观点,故驳回沈先生的全部诉求。

0 阅读:217
评论列表
  • 2024-06-21 10:22

    既然是两名律师见证下代写的遗书,那么在场的两名律师怎么会不指出代写遗书中不规范的地方并加以修改?难道这两律师是混日子的?所以个人认为此案断得还算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