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一男子在高速公路运输危险物品时,被设岗执勤的交警查处,并被以《剧毒化学

门哥的一文 2024-06-19 10:34:17

湖南株洲,一男子在高速公路运输危险物品时,被设岗执勤的交警查处,并被以《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证》过期属于无证运输为由,治安拘留。可不曾想,男子拘留期满后,交警队又以未带行驶证、驾驶证为由,将车子扣了。事后男子不服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主张交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0多万。

·案例·:湖南省高院·

事发当天,男子熊某拉着一车液氯前往目的地时,被设卡执勤的交警拦停接受检查。执勤交警发现只有熊某一人后,立即要求其出示运输证接受检查。

发现熊某所出示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证》已经过期一段时间后,执勤交警要求熊某自行联系其所属公司将车上的液氯卸载、转运。

可熊某却不同意,执勤交警随即通知上级并联系有资质的公司派人、派车前来处理。处理完现场事宜后,交警将熊某带回接受调查,并对其作出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条例》明确指出,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持有有效期内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证》,且应当配有一名押运员。

违反上述《条例》规定的,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运输危险物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熊某拘留期满去交警队取车时,却又被以当时没带行驶证、驾驶证为由,将车子扣了。熊某认为,要处罚当时就应该提出来。现在再来处罚是不合理的,因此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未果后,熊某还是不服,遂将交警告上法庭,主张交警需撤销对其作出的扣车处罚决定,并赔偿其因被扣车而造成无法经营的损失30多万元。

本案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不一样,即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一方。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证据及法律依据,否则需承担因举证不利的后果。

换而言之,既然熊某告上法庭了,那被告交警队就有义务拿出证据来证明其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随后交警队在法庭上举证称:

第一,经查,熊某已年满69岁,其属于无证驾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50条明确指出,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中型等货车。

据此,交警一方认为熊某根本没有资格开这种车。何来被扣车后会影响其经营这一说法,即熊某这一项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交警队应当扣留涉案机动车。

综上,交警认为其一方对熊某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请求法院驳回熊某的全部诉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执法记录仪未记录执勤交警要求过熊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交警队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有事实依据的,故应当撤销。

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再次,在案证据证明涉案车辆被扣押时离强制报废时间只有100多天。

最后,行政诉讼法第76条规定,依法判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可以同时判定被告采取补救措施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交警扣车的做法是错误的决定,因此其一方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这个责任虽然不能以影响熊某经营为标准,也应当赔偿100多天涉案车辆的折旧费。

最终,一审法院将涉案车辆被扣押100多天的折旧费,酌情判定为10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熊某认为赔偿太少了;交警则坚持一审时自己的辩解,即其认为其一方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一审认定交警需撤销其对熊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6条明确指出,被扣留的机动车已达到法定报废标准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据此,二审法院判定涉案车辆,交警应当强制报废。

3、一审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判定交警赔偿熊某 经济损失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

二审宣判后,熊某还是不服,遂又向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二审强制报废、交警需撤销对熊某处罚的观点,但赔偿熊某经济损失,再审法院则改判为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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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19 15:16

    判决结果在一审二审三审时候都可能不同,问题来了,相同案件在同样的国家在相同的法律规定下为啥会出现不同判决结果?难道法官学的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吗?或者是不同法院的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吗?还是说法官凌驾法律之上,法官可以无视法律法规单凭自己感觉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