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一女子将自家的奥迪Q5L开到洗车店洗车时,一名洗车工人本想给车子的玻璃

门哥的一文 2024-06-19 10:34:04

福建漳州,一女子将自家的奥迪Q5L开到洗车店洗车时,一名洗车工人本想给车子的玻璃水箱加点水,结果却往机油箱倒了3桶水,并造成车子无法启动,事后男子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但洗车店不同意。

一女子花41万买了一辆奥迪Q5L。事发当天,其因见车子有点赃,于是将车子开到附近的洗车店洗车。可事后洗车店老板却告诉女子说车子无法启动了。

女子听后立即赶到洗车店询问到底是怎么回事,老板说车子洗好后,一位刚来上班的阿姨准备给车子加玻璃水箱加水时,却将水倒进了机油箱。阿姨加了一桶水看到没满后,又连续加了两箱。

也就是说,这个阿姨往车子的机油箱总共加了3桶水,才导致车子无法启动的。事后女子找来其丈夫林先生与洗车店沟通解决此事。

林先生称虽然车子买了两年时间,但平时很少开,总共开了2万公里,之前除了保养也没出什么问题。因此其认为机油箱被加了水,对这车子影响肯定很大。所以给老板两个选择,要么以30万的价格将车买下;要么老板出钱换个发动机并支付4万折旧费。

1、汽车机油箱与玻璃水箱的区别有多大,开车的朋友们都懂,这位阿姨作为洗车店的工作人员居然会搞错了。

不管她是刚来上班,还是来兼职的,洗车店的经营者作为用人单位,肯定是要为自己的管理过失承担责任的。

2、那么林先生的诉求,合理么?

首先,正常来说,用人单位对员工肯定是要先培训后才上岗的,但这家洗车店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其要为自己管理上的过失承担后果。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其次,林先生的妻子将车子开到洗车店洗车,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770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洗车店老板承揽洗车任务后,至于其要请什么人来洗车,与林先生夫妻俩无关,其只要将车子洗好,且保证车子不受损害就行了。

再次,民法典第781条同时还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洗车店老板交付的车子不仅不符合质量要求,同时还对车子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需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双方属于民事纠纷。通俗地讲,就是洗车店的过错行为造成了林先生经济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纠纷一般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只能到法院起诉解决。但民法一般是实行填平原则。即实际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

也就是说,林先生可以向洗车店提出自己的主张,如果洗车店不接受,那就只能起诉解决了!

注意!上述所指是行为人过失的情况下,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是故意的,那就另当别论了!那将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刑事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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