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女子来到其还未曾入住的房子时,却发现有两个陌生男子躺在其床上。女子立

楚兰七问 2024-06-20 09:43:11

湖南长沙,一女子来到其还未曾入住的房子时,却发现有两个陌生男子躺在其床上。女子立即质问两人到底是谁?两人却说自己是租客,且是签了合同的。随后两男子拿出月租1500元的租房合同证明自己的身份。那么到底是谁,会在没经主人同意的情况下,能将房子出租的呢?

女子曹某几年前买了一套房子,但一直都没有入住。业主群男业主杨某得知此事后,主动添加曹某为好友,声称可以介绍租客,并以方便带人看房为由向曹某索要房门密码,当时曹某没多想,就给了对方。可之后就便再也没有下文。

随后两名男子还告诉曹某,其没有见过杨某本人。双方一直都是在网上认识、沟通,且连租房合同都是通过快递的传递给对方的。

也就是说,是这个杨某在未经曹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子租出去的,且租金都是其收走的。

得知事情原委后,曹某立即报警求助。民警找到杨某后,杨某同意赔偿5千元,并将1500元房租交给曹某。另外杨某还要再支付100元置换一张已被人睡过的床垫。

1、杨某怕自己暴露,所以在住同一个小区的情况下,都不敢与两名租客见面。但实际上,此举纯属掩耳盗铃!试想,被曹某发现后,他能藏得住么?

当然,对于曹某来说,自己还没入住的房子就被别人先睡了,确实难以接受,且还十分膈应!

2、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如何评论此事呢?

首先,曹某当时只是同意让杨某带人看房,并没有同意委托其将房子出租给他人。

民法典第922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结合到本案中,曹某既没有委托杨某将房子租出去,事后杨某也没有如实告知曹某,即代表杨某没有代为出租的处分权。

其次,既然杨某没有房子的处分权,那么其与两名租客的租房合同,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具体而言,房产所有人是曹某,杨某因租房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产·1500元·,应当返还给曹某。当然,两租客也是受害一方,同样也可以向杨某维权。

再次,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诈骗,受害人是两租客。

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等手段,致使他人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

具体而言,杨某将房租据为已有证明其有非法占有故意,且其以谎称自己是房子主人的手段,致使两租客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向其支付1500元房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诈骗他人钱财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虽然15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需刑事处罚的标准,但杨某的行为仍应当认定为违法。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因纠纷引发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换而言之,现在民警已经调解过了,杨某要是不履行调解协议,赔偿各方经济损失的话,那么杨某就会被拘留,且被拘留后被侵权人还可以起诉维权。

最后,希望曹某的经历能够让大家起到警醒作用。即千万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隐私透露给他人,以免给对方有可乘之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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