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女子生下孩子后,支付9000元委托一家基因公司采集胎盘亚全能干细胞并

白羊登义文 2024-06-19 09:03:57

福建厦门,一女子生下孩子后,支付9000元委托一家基因公司采集胎盘亚全能干细胞并储存在其细胞库内。可女子5年后提取干细胞时却发现与自己的DNA不匹配。女子一气之下,将基因公司告上法庭,主张退钱并支付违约金、精神损失费共计50万元。

陈女士与丈夫结婚后,在一家医院内生下孩子,后来其听说胎盘亚全能干细胞很有用,关键时候还能救命。于是其就委托一家基因公司采集其胎盘亚全能干细胞,并储存在该公司的其细胞库内。为此,陈女士支付了9000元服务费。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5年后陈女士因身体原因,要用到当年储存的胎盘亚全能干细胞时,却发现其所提取到的胎盘亚全能干细胞根本不是其本人的。

陈女士拿到证实不其本人的DNA鉴定报告后,一气之下,将基因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回储存费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0多万元。

1、有懂行的网友表示,胎盘亚全能干细胞弥足珍贵,关键时确实可以救命之用。很多人花钱储存就是出于为了防患于未然的心理。可如果人家钱花了,等要用时却找不到,那负责储存的公司责任可就大了!

还有网友表示,现在很多公司都是那样,收钱的时候没有办不到的事、不可能出现问题。可出了问题后却挖空心思去逃避责任,且从不考虑自己的错,到底有多离谱!

2、那么陈女士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陈女士委托基因公司为其保管胎盘亚全能干细胞,双方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两者之间的责任及义务有一定的区别。当然,有偿的责任更大些。

民法典第892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也就是说,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只要是约定好的事,保管人就有责任按约定履行其一方的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陈女士是支付9000元后的委托保管合同关系,即是有偿的。而其一方亦能通过提供DNA鉴定报告、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等证据,证明是因基因公司一方的原因造成其保管物灭失的。

因此基因公司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民法典同时还规定,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民事侵权责任;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程度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注意!严重精神损害没有具体标准,一般将根据其受到侵害对其生活、心理、精神上所造成影响的程度,来酌情判定。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基因公司构成违约,需退回已经收取的保管费9000元;并酌情判定被告需支付陈女士违约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万余元

0 阅读: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