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一名父亲无意中发现自己12岁的女儿,居然偷偷买了一部手机,而且还与陌生

白羊登义文 2024-06-18 08:54:21

河南漯河,一名父亲无意中发现自己12岁的女儿,居然偷偷买了一部手机,而且还与陌生男网友聊天,并发送自己身体隐私部位照片给对方看。父亲仔细查看手机和询问女儿后才知道,原来女儿偷偷买了手机后,就通过短视频主播加入了一个红包群。

女儿入群后,群内的管理员就会以姐姐帮你买东西或以金钱为诱惑,并通过话术诱导女儿与陌生男网友聊天。而女儿与陌生男网友的聊天内容不堪入目。

起初女儿也不太愿意发送自己的隐私照片,可女儿说自己的很多同学都这样做,所以其认为,如果自己不这样做,就会与同学们格格不入。

事后父亲也没有责怪自己的女儿,只是反思自己为什么会让坏人有机可乘之机,侵犯自己女儿的合法权益。

1、事发后网友们非常气愤地表示:“难道这些都没人去管么?”、“报警啊,这已经构成犯罪了!必须要报警,并严惩这些人!”、“那些所谓的网友,家里都没有孩子么?如果自己的孩子被人这样对待,你会怎样?”、“家长也要反思,孩子为什么有那么多钱买手机,而且那么久都没有被发现!”

2、现在的孩子确实很难管教,但既然家长将其带到这个世界上,就有义务对其进行合理的管教,履行相应的义务,让孩子不受其他不良信息的影响、树立正确的三观,且不受任何人侵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家长不能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

也就是说,对于家长来说,家长有义务约束孩子上网,不能让其接触到不良网络信息。而本案中女孩的父亲,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因此家长确实应当要反思。

3、虽然女儿是自愿发送隐私照片给对方的,但女儿仅仅是12周岁,从法律上讲,其属于儿童,即其因年龄还小、自我保护能力弱。因此,行为人为满足个人欲望,而利用网络诱骗、胁迫或以其他手段,引诱其拍摄、发送身体隐私部位照片视频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是俗称的“隔空猥亵”。

也就是说,由于行为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造成危害后果,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危害性是一样的,且对社会危害性也是相同的,因此,行为人应当要承担与现实中猥亵儿童同样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237条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多次情节或者造成被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等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本案例最令人细思极恐的是,女儿很多同学都这样做。这一点,家长们、老师们、主管部门都应当要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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