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中学18名男同学因有女学生戴假发进入男浴室偷拍,向女老师举报。可不曾想,

红梅初来护 2024-06-17 09:01:02

上海,某中学18名男同学因有女学生戴假发进入男浴室偷拍,向女老师举报。可不曾想,女老师却回答勇于举报的男同学并说道“不要教我做事,做男人就要有男人的气量!”可男同学却不认可女老师的说法,并反驳称“不要和我说什么气量,难道她这样做,我们不应该愤怒么?”

可女老师却不以为然并说道“一群大男人!我就那么一句话,人家女孩子可能做错了,但这件事情,不值得18个人在这里口诛笔伐去声讨一个女生!”

事后主管部门回应称,该中学是无宿舍的,也没有男生浴室室,因此该对话录音真假,还需进一步调查才确认。目前,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1、事发后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表示,同一件事情,果然性别一换,性质就全变了!要是男生这样做,这位女老师的台词估计就会完全不一样了!难道男同学的隐私,就不应该受到保护么?

还有网友气愤的说道,这位女老师袒护女学生也太明显了吧?明明是偷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在这个女老师嘴里就变成“可能做错了!”难道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老师就可以提出质疑么?

笔者认为,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保护,而且作为老师,应当有义务去保护每一位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人的侵害。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注意!上述所指的未成年人,不分性别,不分成绩好坏、不分背景,即是指任何一位在校学生!

其次、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侵犯任何年龄段、任何性别的自然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私密空间隐私、身体隐私、个人信息资料等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注意!侵犯他人隐私权分为过失和故意两种情形。过失的只承担民事责任,故意则需加上治安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女学生戴假发进入男浴室偷拍,很明显其主观上就是故意的,即属于故意的情形,因此该女子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故意偷窥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当然,如果该女学生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执行拘留处罚,但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再次,学校作为管理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自己的过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1199条规定,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民事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责任。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这18位男生完全有权利,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提出自己的主张,如果这位女老师执意要护犊子,那么建议当事人报警求助,法治社会肯定有说理的地方,绝对不能因为一位老师就挡住学生们依法维权的法定权利!

有网友表示,这18位男同学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这位女老师赔礼道歉,因为她不尊重男性、不尊重法律!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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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17 18:04

    反过来就不一样了

  • 2024-06-19 06:29

    老师真威武,如果是男生去女浴室,估计就得开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