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男子怀疑儿子不是亲生的,是妻子和同乡朋友一起生的,愤怒之余,男子找上了

小峰聊社会 2024-06-17 22:30:49

辽宁沈阳,男子怀疑儿子不是亲生的,是妻子和同乡朋友一起生的,愤怒之余,男子找上了这位朋友,没想到,朋友对此无所谓,还向男子透露更大的信息:自己和妻子是嫖娼关系。 马亮是一个老实本分的人,他和女友认识之前,是在外地工作的,等到女友怀孕了,两人就回到老家补办结婚证。 由于怀孕了,马亮就和妻子在老家生活了一段时间,考虑到家庭的支出问题,两人只离开了老家,将孩子给父母照顾。 期间,马亮夫妻认识了同村的陈某,几年之后,马亮的妻子再次怀孕,自己一直想要一个男孩,正好妻子生了男孩,马亮决定回老家。 为了照顾坐月子的妻子,马亮直接辞职在家,身兼数职地照顾妻子和孩子,引来了父母的责怪,可是他认为这是丈夫的责任。 然而,陈某的行为有些古怪,频繁地上门和妻子聊天,还偶尔会抱一抱孩子,马亮感觉两人的关系不只是邻居关系。 有了怀疑之后,马亮偷偷地拿走孩子的毛发,找到一家专业的检测机构,得出的结果不出所料,小儿子并不是他亲生的。 马亮被眼前的报告气懵了,自己的儿子变成陌生人,怀疑对象是关系不错的朋友,一气之下,马亮找到妻子要说法。 妻子听出了马亮的语气,只能将真相告知他,原来在打工期间,陈某趁着丈夫外出,对她实施了侵犯,为了名声,自己选择忍受。 可是马亮并不相信,两人的关系根本不像是强迫来的,反倒是有自愿的意向,为了查清楚此事,马亮找到陈某对质。 陈某对于马亮的质疑,一副无所谓的模样,不承认孩子是他的,马亮将心中的怨气说了出来,陈某解释,自己和马亮妻子是嫖娼关系。 为了讨回公道,马亮将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超生罚款,另外还要求赔偿自己个人的各项损失。 那么在此次事件之中,有什么细节值得特别关注? 1.马亮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要求赔偿是否受法律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之中,马亮抚养孩子已经有4年多,期间妻子和陈某一直有来往,根据婚姻的忠诚原则,马亮可与妻子办理离婚,要求孩子的生父进行赔偿。 这项抚养费赔偿包括,妻子怀孕生产的费用,超生罚款的6500元,以及孩子上幼儿园的钱,按照一定比例要求陈某赔付,差不多三万元,经过调解,陈某分两次赔偿十万元给马亮,孩子由马亮继续抚养。 2.事件的发展后续让人意外,法院判处陈某一次性赔偿5.5万元,其中还包括什么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马亮在发现妻子和陈某有越轨行为后,已经影响到他的工作状态,误工费和精神赔偿都是需要由陈某负责,包括此前提到的超生的费用等等,法院酌情判定马某赔付5.5万元, 这笔钱包括1.3万元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孩子0到4岁的抚养费和生产费等等,马亮最终接受了法院的调解。 3.马亮同意抚养小孩,证明他对孩子的感情,可是他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此次事件之中,妻子隐瞒丈夫生下孩子,还和第三者继续有来往,属于婚姻关系之中的过错方,符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准予离婚。 最后,马亮起诉对方虽然获得了14.5万的赔偿,但是对于他来说,已然失去了对婚姻的信任,奉劝某些居心不良的人,不要将婚姻当成儿戏,小心会出现极端的情况。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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