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一男子到回乡过·的村民家里帮忙时,受邀与其他村民共同饮酒。可谁曾想,其

白羊登义文 2024-06-17 08:43:26

湖南湘潭,一男子到回乡过·的村民家里帮忙时,受邀与其他村民共同饮酒。可谁曾想,其却趁回乡村民妻子醉酒时趁机与其发生了关系。虽然当时妻子误以为是丈夫,没有反抗。但其发现后便第一时间告诉了丈夫。男子见事情败露欲逃走,还将丈夫打伤。可男子到案后却坚称没有强迫女方,且打人行为还声称自己只是“正当防卫”。

·案例·:湖南湘潭中院·

陈先生在外务工时认识盛女士,随后便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务工城市举办了婚礼。婚后第一次过·时,陈先生按照当地风俗,带着新婚妻子盛女士回老家·并祭祖。

同村村民郑某等人得知陈先生回来后,便主动到陈先生家中帮忙。事后陈先生与妻子盛女士做来好菜好酒,热情招待前来帮助的村民们。

在吃饭喝酒过程中,盛女士作为刚过门的媳妇,自然免不了众人的轮番敬酒,不胜酒力的盛女士很快就因大量喝酒导致醉酒,事后陈先生将其扶至二楼房间处休息。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村民郑某却因到二楼上厕所时,见到醉酒昏睡的盛女士,心生歹意并趁其意识不清醒时与其发生了关系。过程中,盛女士误以为对方是丈夫,还说了句“其他人都走了么?”

事后胆大包天的郑某并没有着急逃离现场,而是又继续与陈先生等人推杯换盏至次日凌晨。众人离开前,陈先生到二楼取东西要给大家送礼时,才得知妻子被唯一到过二楼的郑某侵犯。

陈先生随即报警并下楼与找郑某算账,郑某得知事情败露后第一时间就想逃离现场,但陈先生已经想在了前面并站在大门处阻止其离开。随后双方发生冲突,但陈先生被郑某持扁担打伤头部。

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郑某抓获归案。后经鉴定,陈先生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谁曾想,郑某到案后不仅声称盛女士没有反抗就代表没有强迫,还坚称自己打伤陈先生是迫于无奈,即属于“正当防卫”,且还在法庭上坚称有自首情节。

那么郑某的辩解,会获得法院的认可么?

首先,刑法对于强奸的定义是指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情形。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并非一定要求女方当时是处于反抗状态时。

即如果女方当时是因客观原因而处于不知、不会或无法反抗时而被强行为之的,也可以认定行为人违背了妇女意志,侵犯了女方的自主权。

也就是说,虽然盛女士当时没有反抗,但这只是其因醉酒而处于错误认知时被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郑某作案时盛女士叫着丈夫的名字并询问其他人是不是已经走了,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郑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

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其次,构成正当防卫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也就是说,郑某所谓的正当防卫想要获得法院的认可,必须要先能认定陈先生当时是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

具体到本案,在场证人证言均能证实陈先生当时只是站在大门口阻止郑某离开,并没有实施侵害行为。

也就是说,郑某当时是想攻击陈先生而达到逃离现场目的的,且其行为已造成陈先生轻伤二约的后果,故其行为应当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构成自首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动投案;二是行为人到案后必须如实供述。更重要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接受处罚的主观悔意。

具体到本案中,当郑某得知陈先生已经报警后,其第一时间是想逃离现场,且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其还将被害人陈先生殴打至轻伤二级,即其系因客观原因而未能逃离现场的。

换而言之,本案既不是郑某主动报警的,其也没有主动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场处置,因此可认定其主观上并没有主动接受处罚的主观悔意,故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刑法第67条规定,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郑某同时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且没有采信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并决定对其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郑某不服并以同样的观点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可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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