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名从事财务工作的女子与同事到某串串火锅店吃宵夜时,各自都拿了不同类型、不同数量的串串来涮火锅。结账时服务员和女子说,一共消费了256支竹签,出于工作的原因,女子对数字这方面特别敏感,对数量提出质疑。数了以后女子发现居然只有156支竹签。随后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一女子与同事加完班后已是凌晨时分,此时大家伙都觉得肚子有点饿,于是大家相约一起到某串串火锅店用餐。进店后,服务员告知女子及其同事称,本店消费者方式是根据不同颜色的盘用不同的单价计费;串串则是按照一根竹签0.77元的价格收费。
随后女子与同事们各自点了爱吃的串串以及6盘菜品。虽然女子不确定串串具体有多支竹签,但出于工作对数字敏感的原因,其约摸就是不到200支竹签。
可谁曾想,服务员过来结账时却说除了6个盘子外,数了竹签一共有256支。女子不认可这个数字,并在众人的见证下,当面数了一遍,结果却发现只有156支竹签,这与服务员数的数量刚好差了100支。
服务员非常尴尬的解释称,自己最近经常加班,实在太累了,可能是太累的原因数错了,并声称如果女子有异议,可以去收银台要求查监控的。
随后服务员又重新打了一张消费156支竹签的账单。两张消费清单显示,按照一支竹签0.77元的价格,两张账单的总消费金额相差了整整77元。
事后该店的工作人员回应称,想差一两根或许有可能,但如果说相差100根,他们认为这不可能,但却又没有正面回应,两张打印时间相差3分钟的账单,为什么会是一张314元,而另外却是一张391元。
1、网友们表示,“整整相差100根,说数错了,谁信啊?”、“要是女子不坚持要求数一下,就被坑了!”、“现在的串串店都流行过秤的,用人工数就存在作弊的空间,这种把消费者当傻子的商家,就应当严惩!”………….
2、那么商家这种行为构成欺诈么?有人认为,给钱了才是欺诈,反之,就不是。真的是这样么?
答案是否的!首先,欺诈是指商家故意以少充多、以次充好,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时,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
也就是说,只要是属于上述情形,即商家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即便消费者还没付款,完全不影响对商家行为的定性。
换而言之,是否能够认定商家主观上是属于明知或故意的,才是其行为定性的关键。
其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案件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上述法律规定的意思是,民事案件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可以通过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判断商家是否明知或故意的。
具体到本案中,从社会大众普遍认知的生活常识来判断,256支竹签和156支竹签的区别巨大,商家说不明知的可能性不大。除非商家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己是不明知或故意的,否则就可以根据上述证明标准认定其就是明知的。即可以认定欺诈事实成立。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的,商家应当退一赔三,且赔付给消费者的赔偿金应当不少于500元。
综上,除非商家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是故意或者不明知的,否则就可以认定其具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应当退一赔三给女子,且赔偿金不少于500元。那么大家认为,商家有办法举证么?
肯定没数错,有可能是记错了百位数,但既然错了,就要赔偿顾客。
串串就是智商税
吃到没有作假的串串,说明你吃的是假的
可是你提供的图片上面就是156啊,我看是你作假把
串串的签子数量基本都作假
肉没吃多少,光在那拔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