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男子因砍树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深夜持手电筒到养鸡场照射饲养的鸡群,鸡群

深海看世界 2024-06-16 09:57:12

湖南衡阳,一男子因砍树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深夜持手电筒到养鸡场照射饲养的鸡群,鸡群受到惊吓后,互相挤压、踩踏导致460只鸡死亡。事后男子赔偿3000元。可之后该男子却又以同样的方式作案,并又造成了640只鸡死亡。这次鸡场老板就不私了,直接报警解决求助。最终男子不仅又要赔偿,还被刑事处罚。

男子谷某在未经鸡场老板钟某允许的情况下,砍了鸡场旁边的一棵树,并准备将其拉走。钟某妻子发现后立即予以制止,并自己找人来将树拖走处理。

事后谷某认为,这树明明是自己砍下来的,凭什么归你们所有,因此其怀恨在心。随后谷某带着手电筒深夜潜入鸡场,并举着手电筒照射鸡场内的鸡群,导致钟某所饲养的460只鸡因受到惊吓,而互相挤压、踩踏死亡。

谷某自以为会神不知鬼不觉,但钟某很快就确定是其所为。事后谷某为了不被处罚,同意赔偿3000元解决此事。钟某夫妻俩均以为此事就算翻篇了。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因又吃了一次“亏”,谷某对钟某夫妻俩的怨恨更大,遂再次用同样的手段作案,并又导致640只鸡死亡。这次谷某吸取了上次的“教训”,作案方式做了调整,自以为是天衣无缝。

这次钟某没有犹豫,直接报警求助。谷某毫无意外又裁了,只是这次严重多了。后经鉴定,640只鸡的价值为13840元。据此,警方对谷某刑事立案调查。

1、有懂行的网友表示,实际上鸡并非是吓死的,而是因受到惊吓后挤压、踩踏致死。而且鸡非常胆小,只要深夜有灯光照射或有人放烟花发出巨大声响,鸡都会受到惊吓,所以养鸡场晚上一般都有人值班看守,发现及时并予以处理,损失会小很多。由此可见,谷某两次都是趁养鸡场没人时作案的。

2、那么谷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呢?

首先,钟某所饲养的鸡,属于其个人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以任何方式毁坏。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这就是谷某第一次损害460只鸡,并赔偿钟某经济损失3000元的法律依据。当然,如果谷某不愿意赔偿也可以,但只要钟某报警处理,轻则治安处罚;重则刑事处罚。

其次,故意损坏公私财产,法律将其评价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将以被毁坏财物的价值,决定如何处罚行为人。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注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与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罪中所述数额较大的认标准不一样,前者一般是指5000·10000元以上;而后者则是2000·5000元以上。

再次,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不仅构成违法犯罪,同时还构成民事侵权,侵害的是他人财产权。值得注意的是,赔偿金额是以财物被损害时的市场价值计算。

也就是说,不论司法机关最终如何处罚谷某,其都有赔偿钟某经济损失的义务。只是先积极主动赔偿获得谅解,可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反之,待法院判决书下来后一样要赔偿,但会少了可从轻处罚的机会。

最后,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节,且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谷某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及赔偿经济损失获谅解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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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17 13:17

    法不责众,该男子赔钱还不够,应该刑事处罚!别让他再害鸡了!责任自负

  • 2024-06-17 11:03

    法律责任明确!持手电筒造成鸡群死亡,罪有应得!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