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一男子与朋友到会所消费时,认识一女技师。事后男子支付女技师1000元买

滨培看法 2024-06-13 10:40:17

广东佛山,一男子与朋友到会所消费时,认识一女技师。事后男子支付女技师1000元买钟,与女技师一起喝酒、吃宵夜。可事后男子却将醉酒女技师带到酒店开房,并与其发生关系。次日女技师报警声称被强奸。男子被刑拘半个月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男子被取保候审。事后男方声称这只是“交易”。

男子周某与妻子离婚后,一岁的孩子归其抚养。其到某会所沐足时,认识去年底才入职的29岁女技师李女士·化名·。

周某第二次与朋友到店消费时,表示想加李女士的·,李女士出示想留住客人的心态,表示同意。

事发当天,周某与朋友再次到该会所消费时,与李女士约定一起喝酒,但周某需先结清会所的消费款后,再另外单独支付1000元给李女士,买钟带其到包厢喝酒。

期间,周某本人以要开车为由,没有喝酒。李女士与周某的朋友两人总共喝了一打啤酒。喝酒结束后周某的朋友有事提前离开,周某则与李女士又到会所附近吃宵夜。

宵夜结束后,周某将醉酒的李女士带至附近酒店开房,并与李女士发生了关系。事后周某先行离开。次日早上9时许,李女士酒醒发现被侵犯后,当场报警求助。

警方介入调查后,从李女士身上提取到周某的生物信息,且周某承认与其发生关系,但周某认为双方只是“交易”。事发前双方一直有搂搂抱抱行为,且1000元转账记录就是交易费用,李女士是事后“反悔”的。但李女士坚持认为,1000元转账只是支付其工作时间外出喝酒的买钟费,并没有同意发生关系。

警方刑事立案侦查后,周某被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半个月后,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需退回补充侦查,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目前,周某被取保候审。警方表示,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1、有意见认为,李女士收了钱,自愿单独与周某等人喝酒,且还举止亲密一起到酒店开房,确实说不清楚。但也有人认为,只要案发时李女士是不同意的,即便是收了钱、双方是情侣关系,也构成犯罪。

2、那么从法律上讲,周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么?

首先,在双方都承认发生过关系,警方又有生物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李女士当时有没有被违背妇女意志,是周某罪名能否成立的关键。

周某认为,双方事前有搂搂抱抱行为,且李女士收了1000元,所以其主张李女士就是自愿的。但李女士坚持认为,1000元转账只是支付其工作时间外出喝酒的买钟费,并没有同意发生关系。

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办理一切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调查、重研究,不轻信一切口供,且必须要做到一切合法怀疑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有罪定论。

也就是说,在周某一方只承认是交易,且有转账记录、监控视频证实事发前双方有亲密接触的情况下,仅凭李女士一方陈述是被违背妇女意志的,但又未能找到其他证据证明李女士的说法,那么就无法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来证明周某构成犯罪。

最后,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综上,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某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周某可以取保候审,但是,补充侦查后确认周某当时确有违背妇女意志的,那么同样可以批准逮捕,并启动程序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那么大家认为,周某有没有违背李女士的意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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