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世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世林的行为不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拐

洞斌2000 2023-08-06 10:25:19

被告人张世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世林的行为不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理由是:被告人张世林拐卖的是两性人,不是妇女,也就不是拐卖妇女罪所保护的对象,且张世林及其同案犯竹子刚事前并不知道王某是两性人,其行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被告人张世林虽然实施了拐骗行为,但到后来,受害人王某已转化为自愿行为,犯罪的客观要求不完备。 芦山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199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世林伙同芦山县仁加乡村民竹子刚(已判刑),以外出旅游为名,邀约被告人张世林的女友李某,并通过李某邀约芦山县双石镇西川四组“女青年”王某一同外出。四人从芦山县出发,乘汽车、火车到达安徽省利辛县后,张世林、竹子刚对王某谎称外出的钱已用完,叫王某到竹子刚一朋友家暂住几天,他们去其他地方找到钱后再来接王某,并由竹子刚通过其姐夫张登贤(安徽省利辛县人)介绍,将王某卖与利辛县赵桥乡谭阁村村民谭某为妻,获赃款1900元,除去路费,张世林分得赃款380元。谭某将王某带回家,当晚同居时发现王某有生理缺陷,遂将王某退回竹子刚姐夫家,后王某被送回芦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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